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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特比萘芬 140.625mg
片剂 · 处方药
伊登制药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201908270 · 批准 2019.12.05 · 医保编码 628901470
治疗甲癣、皮肤真菌病(足癣、体癣等)、头癣
本药用于成人由皮肤癣菌引起的足癣、体癣、头癣和甲癣的治疗。此外,对于儿童可用于治疗头癣。即,有助于有效改善各种皮肤真菌感染。
以特比萘芬计,每次125 mg,每日2次;或每次250 mg,每日1次。 根据疾病不同,疗程如下。 1) 皮肤癣菌病 足癣(趾间型、足底型/莫卡辛型):2~6周 体癣:2∼4周 股癣:2~4周 2) 甲真菌病 通常治疗6周~3个月。感染手指甲或较小脚趾甲的患者,或年龄较小的患者,疗程可缩短至3个月以内。治疗脚趾甲感染通常需要3个月,但部分患者可能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指甲或趾甲生长缓慢的患者,疗程可能延长。 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50 mL的患者,每日剂量减半。
用于2岁及以上儿童。由于缺乏2岁以下儿童的用药经验,不建议用于此年龄段。 头癣:4周 1) 体重低于20 kg(5岁以下):每次62.5 mg,每日1次。 2) 体重20~40 kg(5岁∼12岁):每次125 mg,每日1次。 3) 体重超过40 kg(超过12岁):每次250 mg,每日1次。
本药不推荐用于慢性或活动性肝病患者。 在服用本药之前,必须确认是否有肝病,并且在用药前及治疗过程中需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AST/ALT)。 如出现肝功能异常的症状(持续恶心、食欲不振、疲劳、呕吐、右上腹疼痛、黄疸等),应立即告知医生,并须停止本药的服用。 极少出现肝衰竭的情况,因此在肝损伤加重时,应立即停止用药,并进行肝功能检查。 同时,对于成分过敏的患者、血液疾病患者、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2岁以下婴儿、哺乳期妇女、特定遗传性乳糖代谢障碍患者不应使用本药。 肾功能受损患者、老年人、体重不足20 kg的儿童、银屑病或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须谨慎使用。 在使用本药期间如出现严重皮肤反应,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就医。 本药可能引起肝脏、血液、皮肤、骨骼肌、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多种不良反应,因此如出现症状需立即咨询医生。 本药应仅用于无法进行局部治疗的真菌感染,若出现眩晕等症状,应避免驾驶或操作机械。 本药可能与其他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因此,特别是与影响肝代谢的药物联合使用时需要调整剂量并进行仔细观察。 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女性在使用时应谨慎考虑治疗的益处与风险,而哺乳期的女性应停止哺乳。 儿童和老年人因肝肾功能减退,药物浓度可能升高,因此需谨慎使用。 若出现过量服用,可能会出现头痛、恶心、腹痛、眩晕等症状,需立即就医以接受适当的治疗。 本药应存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并在室温下储存。
持续性呕吐、食欲减退、疲劳、呕吐、上腹部疼痛、黄疸、浓尿、稀便、胆道功能不全、肝炎、胆汁淤积、黄疸、皮疹、皮肤瘙痒、发热、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疲惫感、肝酶升高、中性粒细胞减少、全血细胞减少、无粒细胞增多症、血小板减少、咽炎、发热、淋巴结肿大、紫斑、皮下出血、白细胞减少、贫血、皮疹、瘙痒、光敏反应、皮肤黏膜炎、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毒性表皮坏死松解、急性全身性皮疹性脓疱症、多形红斑、毒性皮肤皮疹、脱落性皮肤炎、水疱性皮肤炎、银屑病型皮疹、银屑病加重、脱发、肌肉骨骼反应、关节痛、肌肉痛、无力感、CPK升高、横纹肌溶解症、血压下降、呼吸困难、胸部压迫感、荨麻疹、红斑、面部水肿、淋巴管肿大、腹胀、消化不良、轻度腹痛、腹泻、胃部不适、口渴、舌炎、抑郁症、焦虑症、头痛、味觉障碍、眩晕、嗜睡、感觉异常、感觉减退、注意力下降、失眠、BUN升高、频繁排尿、视觉障碍、耳鸣、过敏性反应、血管性水肿、全身性红斑狼疮、血液总胆固醇升高、中性脂肪水平升高、疲惫感、舌色改变、心悸、水肿、月经不调、麻痹、全身障碍、发热、疲劳、体重减轻、过敏反应、血清病似反应、视野模糊、视力减退、听力下降、听觉障碍、血管炎、永久性嗅觉丧失、嗅觉减退、伴有嗜酸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皮疹、胰腺炎、横纹肌溶解、流感样疾病、血液肌酸磷酸激酶水平增加、头痛、恶心、上腹部疼痛、眩晕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以防空气或湿气进入。此外,建议在温度1到30度之间的室温下保存。
白色圆形片剂
30片/瓶,100片/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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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 处方药
伊登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特比萘芬 1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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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膏 · 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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