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
瑞复美胶囊2.5毫克(来那度胺)

瑞复美胶囊2.5毫克(来那度胺)

处方药硬胶囊口服 · 皮下注射
成分・含量
来那度胺水合物›2.59mg / 1粒
生产/进口商
BMS Pharmaceutical Korea Ltd.
外观
装有白色粉末的上部青绿色、下部白色的硬胶囊
包装
7胶囊/包
许可状态
正常

品目基准编码 201600615 · 批准 2016.01.29 · 医保编码 658700920,691800160

核心摘要

主要用途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套细胞·滤泡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
使用对象
成人
成人剂量
本药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参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规定的患者。 此外,本药仅可由已注册的医生处方,并仅可由已注册的药师调配。若处方用于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应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每次40mg。 第4个周期后,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4天每日1次,每次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5mg,每日1次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1,000/㎕时 暂停给药并加用G-CSF,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25mg,每日1次 恢复至 ≧1,000/㎕且出现其他毒性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5mg,每日1次 此后每次降至 <1,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2)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能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20mg。治疗持续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第1级减量 20 mg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12 mg 第3级减量 10 mg 8 mg 第4级减量 5 mg 4 mg 第5级减量 2.5 mg 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本药及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及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及地塞米松给药 恢复至 ≧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时,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在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原给药剂量恢复治疗。 否则,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若因本药引起的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降低剂量,继续治疗后骨髓功能有所改善(连续至少2个周期未发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且血小板计数 ≥100,000/㎕),则可由医生酌情增加本药剂量并恢复治疗(最高至起始剂量)。 3) 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能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按0.18mg/kg的剂量口服,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4天给药;泼尼松龙按2mg/kg的剂量口服,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4天给药。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用本药单药治疗,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第1级减量 7.5 mg 0.14 mg/kg 1 mg/kg 第2级减量 5 mg 0.10 mg/kg 0.5 mg/kg 第3级减量 2.5 mg N/A 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25,000/㎕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 ≧500/㎕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时,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在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原给药剂量恢复治疗。 否则,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 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 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能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21天周期的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每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1次,以21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将本药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在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地塞米松的推荐用法用量为40mg,每日1次,在每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服用。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每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治疗可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接受的毒性。 (2) 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的、可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每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在每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25 mg 第1级减量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第3级减量 10 mg 第4级减量 5 mg 第5级减量 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照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 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且血液学状态充分恢复后开始本药维持治疗。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药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起始剂量(10mg) 若已增加剂量(15mg)* 第1级减量 5 mg 10 mg 第2级减量 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5 mg 第3级减量 N/A 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本药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将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时 将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时 将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0 mg,每日1次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5 mg,每日1次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2.5 mg,每日1次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2.5 mg,每隔一天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或 在至少2次检查中恢复至 ≧25,000/㎕~<50,000/㎕并持续7天以上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0。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证明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5mg,每日1次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0mg,每日1次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5mg,每日1次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0mg,每日1次 第4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mg,每日1次 第5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5mg,每日1次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mg,每隔一天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一天。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一天。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4. 滤泡性淋巴瘤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导致的继发性减少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的推荐起始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 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0mg,每日1次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5mg,每日1次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0mg,每日1次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mg,每日1次 利妥昔单抗毒性导致的剂量调整请参照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 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依照本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治疗),并应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在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 对于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予本药,或由医生酌情降低一级剂量后继续给予本药。应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提供充分的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给予适当的医疗管理。为降低高尿酸血症,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对于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药,并每周或在临床需要时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应提供充分的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给予适当的医疗管理。是否进行拉布立酶治疗及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由医生酌情将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治疗。 肿瘤耀斑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对于出现1/2级肿瘤耀斑反应的患者,可由处方医生酌情继续给予本药,不暂停或减量。处方医生可酌情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对于出现3/4级肿瘤耀斑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药,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或以下时,可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根据1/2级肿瘤耀斑反应治疗指南接受症状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其他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由处方医生酌情将剂量降低至比当前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 6. 曾因服用沙利度胺而出现4级皮疹的患者不得使用本药。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药。若出现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恢复治疗。 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本药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患者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毒性。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不全,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应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表15.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10mg,每日1次* 5mg/日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7.5mg/日或15mg每隔一天 2.5mg/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2.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二个周期后,若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且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日。 表16.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第1级减量 第2级减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5mg,每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2.5mg每隔一天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2.5mg每隔一天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2.5mg每周两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2.5mg每隔一天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2.5mg每周两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 60mL/min 10mg,每日1次1,2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5 mg,每日1次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5 mg,每日1次,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¹治疗第二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若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其他被认为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而减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每隔一天或2.5mg每日1次。 开始使用本药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应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按照上述说明进行调整。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成分

进口商
BMS Pharmaceutical Korea Ltd.

功效・作用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套细胞·滤泡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

  • 多发性骨髓瘤、依赖输血的贫血、外套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
查看批准原文

本药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伴有5q染色体缺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外套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等。尤其是在多发性骨髓瘤中,除了之前接受过治疗的患者外,亦可用于新诊断患者的多种联合疗法,并可用于维持治疗。在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用于改善贫血,并为特定类型的淋巴瘤患者提供有效治疗。这种治疗旨在帮助患者根据其状况获得最佳效果。因此,本药在多种血液癌症及相关血液疾病的治疗中得到广泛应用。

用法用量

成人剂量

本药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参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规定的患者。 此外,本药仅可由已注册的医生处方,并仅可由已注册的药师调配。若处方用于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应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每次40mg。 第4个周期后,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4天每日1次,每次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5mg,每日1次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1,000/㎕时 暂停给药并加用G-CSF,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25mg,每日1次 恢复至 ≧1,000/㎕且出现其他毒性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5mg,每日1次 此后每次降至 <1,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2)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能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20mg。治疗持续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第1级减量 20 mg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12 mg 第3级减量 10 mg 8 mg 第4级减量 5 mg 4 mg 第5级减量 2.5 mg 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本药及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及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及地塞米松给药 恢复至 ≧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时,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在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原给药剂量恢复治疗。 否则,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若因本药引起的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降低剂量,继续治疗后骨髓功能有所改善(连续至少2个周期未发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且血小板计数 ≥100,000/㎕),则可由医生酌情增加本药剂量并恢复治疗(最高至起始剂量)。 3) 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能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按0.18mg/kg的剂量口服,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4天给药;泼尼松龙按2mg/kg的剂量口服,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4天给药。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用本药单药治疗,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第1级减量 7.5 mg 0.14 mg/kg 1 mg/kg 第2级减量 5 mg 0.10 mg/kg 0.5 mg/kg 第3级减量 2.5 mg N/A 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25,000/㎕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 ≧500/㎕时 将本药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时,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在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原给药剂量恢复治疗。 否则,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若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 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 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能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21天周期的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每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1次,以21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将本药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在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地塞米松的推荐用法用量为40mg,每日1次,在每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服用。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每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治疗可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接受的毒性。 (2) 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的、可进行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每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在每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25 mg 第1级减量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第3级减量 10 mg 第4级减量 5 mg 第5级减量 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照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 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且血液学状态充分恢复后开始本药维持治疗。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药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起始剂量(10mg) 若已增加剂量(15mg)* 第1级减量 5 mg 10 mg 第2级减量 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5 mg 第3级减量 N/A 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本药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将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时 将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时 将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0 mg,每日1次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5 mg,每日1次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2.5 mg,每日1次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2.5 mg,每隔一天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或 在至少2次检查中恢复至 ≧25,000/㎕~<50,000/㎕并持续7天以上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0。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证明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5mg,每日1次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0mg,每日1次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5mg,每日1次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0mg,每日1次 第4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mg,每日1次 第5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5mg,每日1次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mg,每隔一天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一天。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一天。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4. 滤泡性淋巴瘤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导致的继发性减少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的推荐起始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 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20mg,每日1次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5mg,每日1次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10mg,每日1次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mg,每日1次 利妥昔单抗毒性导致的剂量调整请参照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 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依照本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治疗),并应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在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 对于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予本药,或由医生酌情降低一级剂量后继续给予本药。应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提供充分的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给予适当的医疗管理。为降低高尿酸血症,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对于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药,并每周或在临床需要时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应提供充分的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给予适当的医疗管理。是否进行拉布立酶治疗及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由医生酌情将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治疗。 肿瘤耀斑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对于出现1/2级肿瘤耀斑反应的患者,可由处方医生酌情继续给予本药,不暂停或减量。处方医生可酌情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对于出现3/4级肿瘤耀斑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药,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或以下时,可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根据1/2级肿瘤耀斑反应治疗指南接受症状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其他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由处方医生酌情将剂量降低至比当前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 6. 曾因服用沙利度胺而出现4级皮疹的患者不得使用本药。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药。若出现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恢复治疗。 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本药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患者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毒性。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不全,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应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表15.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10mg,每日1次* 5mg/日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7.5mg/日或15mg每隔一天 2.5mg/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2.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二个周期后,若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且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日。 表16.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第1级减量 第2级减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5mg,每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2.5mg每隔一天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2.5mg每隔一天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2.5mg每周两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2.5mg每隔一天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2.5mg每周两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 60mL/min 10mg,每日1次1,2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5 mg,每日1次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5 mg,每日1次,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¹治疗第二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若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其他被认为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而减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每隔一天或2.5mg每日1次。 开始使用本药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应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按照上述说明进行调整。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注意事项

本药若在孕期服用可能会导致胎儿严重畸形或流产,因此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女性绝对不能服用。 可能怀孕的女性服用本药前,务必先进行两次妊娠检测,且在治疗开始前的4周、治疗期间以及治疗结束后的4周内,应避免异性间的性交或使用两种以上的避孕方法。 本药可能会减低血液中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因此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须定期进行血液检查,如出现感染或出血症状,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 有心脏病风险的患者在与本药一起使用时,心肌梗死风险可能会增加,因此应仔细观察心血管状态。 本药可能增加血栓形成(血管内血液凝固)风险,因此,具有血栓形成风险因素的患者需特别注意,症状出现时应立即就医。 长期服用本药可能增加二次恶性肿瘤发生的风险,因此,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需要定期进行癌症筛查和仔细观察。 肝功能减退的患者需调整本药剂量,若怀疑肝功能异常,应立即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肾功能减退的患者也需调整剂量并监测肾功能。 肿瘤可能迅速恶化或存在肿瘤溶解综合征的危险,因此高风险患者在开始治疗及剂量增加时需仔细观察及采取预防措施。 容易感染的患者,如出现感染症状(发热、咳嗽等),应迅速告知医疗人员。 本药可能导致严重皮肤反应(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等),如出现皮疹或其他异常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可能发生肺高血压等心肺疾病,因此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应评估心肺状态,若有异常症状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 本药对某些遗传问题(如乳糖不耐症等)患者不应给予。 在治疗期间可能出现多种不良反应,请仔细观察任何疲劳、皮疹、血液异常、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异常等症状,如症状严重应咨询医疗人员。

副作用

  • 四肢畸形
  • 先天性畸形
  • 流产
  •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血小板减少症
  • 热性反应
  • 出血
  • 心肌梗塞
  • 静脉血栓栓塞症
  • 动脉血栓栓塞症
再查看 353 项症状
  • 继发性原发性恶性肿瘤
  • 急性髓性白血病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肝功能衰竭
  • 中毒性肝炎
  • 细胞溶解性肝炎
  • 胆汁淤积性肝炎
  • 脉管水肿
  • 过敏性反应
  • 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
  • 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 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皮疹综合症
  • 肺高压
  • 肿瘤潮红反应
  • 肿瘤溶解综合征
  • 肺炎
  • 肾衰竭
  • 腹泻
  • 感觉疲劳
  • 背痛
  • 无力
  • 失眠
  • 皮疹
  • 食欲下降
  • 咳嗽
  • 发热
  • 肌肉痉挛
  • 低血压
  • 肺感染
  • 脱水
  • 外周神经病
  • 白内障
  • 视力模糊
  • 视力下降
  • 失明
  • 听力下降
  • 耳鸣
  • 心房颤动
  • 缓慢心动
  • 充血性心力衰竭
  • 心动过速
  • 心力衰竭
  • 心肌缺血
  • 心律不齐
  • QT延长
  • 心房扑动
  • 心室早搏
  • 高血压
  • 斑点出血
  • 血管炎
  • 缺血
  • 外周缺血
  • 颅内静脉窦血栓
  • 呼吸困难
  • 鼻出血
  • 呼吸障碍
  • 胸膜炎疼痛
  • 低氧症
  • 发声障碍
  • 腹痛
  • 恶心
  • 呕吐
  • 消化不良
  • 口干
  • 口腔炎
  • 胃肠道出血
  • 小肠梗阻
  • 结肠炎
  • 阑尾炎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增高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增高
  • 肝毒性
  • 肝细胞损伤
  • 高胆红素血症
  • 荨麻疹
  • 排汗增多
  • 皮肤干燥
  • 皮肤色素沉着
  • 湿疹
  • 红斑
  • 药物皮疹
  • 皮肤脱色
  • 光敏反应
  • 肌肉无力
  • 骨痛
  • 骨骼肌及结缔组织疼痛
  • 关节痛
  • 肾衰竭
  • 血尿
  • 尿潴留
  • 尿失禁
  • 后天性范可尼综合症
  • 勃起功能障碍
  • 疲劳
  • 水肿
  • 发热
  • 类流感症状
  • 血中碱性磷酸酶增高
  • C反应蛋白增高
  • 跌倒
  • 瘀伤
  • 肺栓塞
  • 肺炎
  • 脓毒症
  • 流感
  • 支气管炎
  • 鼻炎
  • 软组织炎
  • 尿路感染
  • 旁窦炎
  • 基底细胞癌
  • 鳞状细胞皮肤癌
  • T细胞型急性白血病
  • 溶血性贫血
  • 过敏反应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低钾血症
  • 高血糖症
  • 低血糖症
  • 低钙血症
  • 低钠血症
  • 脱水
  • 食欲下降
  • 体重减少
  • 糖尿病
  • 低磷血症
  • 高尿酸血症
  • 抑郁
  • 失眠症
  • 性欲下降
  • 知觉异常
  • 眩晕
  • 颤抖
  • 味觉异常
  • 头痛
  • 中风
  • 昏厥
  • 神经痛
  • 共济失调
  • 感觉异常
  • 颅内出血
  • 短暂性缺血发作
  • 脑缺血
  • 白内障
  • 听力下降
  • 耳鸣
  • 心房颤动
  • 心肌梗塞
  • 充血性心力衰竭
  • 心力衰竭
  • 心肌缺血
  • 心律不齐
  • QT延长
  • 心房扑动
  • 心室早搏
  • 低血压
  • 高血压
  • 缺血
  • 外周缺血
  • 颅内静脉窦血栓
  • 呼吸困难
  • 咳嗽
  • 皮疹
  • 瘙痒
  • 冷汗
  • 皮肤干燥
  • 肌肉痉挛
  • 背痛
  • 肌肉无力
  • 关节痛
  • 四肢疼痛
  • 肾衰竭
  • 无力
  • 寒战
  • 倦怠
  • 打嗝
  • 焦虑
  • 睡眠障碍
  • 腹部膨胀
  • 胃食管反流病
  • 口腔疼痛
  • 牙痛
  • 口腔溃疡形成
  • 慢性胃炎
  • 胃炎
  • 龋齿
  • 痔疮
  • 腹水
  • 缺血性结肠炎
  • 结肠溃疡
  • 结肠穿孔
  • 结肠息肉
  • 胸骨不适
  • 糜烂性食管炎
  • 食管炎
  • 胃溃疡
  • 牙龈肿胀
  • 出血性憩室
  • 肠梗阻
  • 肠阻塞症
  • 直肠痛
  • 牙周病
  • 肛门糜烂
  • 血便
  • 胸膜积液
  • 哮喘
  • 鼻涕
  • 咯血
  •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
  • 支气管扩张症
  • 气胸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鼻充血
  • 表现性呼吸
  • 口咽痛
  • 胸腔气肿
  • 肺动脉高压
  • 肺水肿
  • 肺充血
  • 肺肿块
  • 肺塞性细支气管炎
  • 呼吸异常
  • 胸膜疼痛
  • 外周运动神经病
  • 痴呆
  • 肝性肌痉挛
  • 神经肌痛
  • 发音障碍
  • 癫痫
  • 颅内肿块
  • 慢性多发性神经病
  • 马尾综合症
  • 头部不适
  • 半身瘫痪
  • 发作
  • 神经炎
  • 尿毒症脑病
  • 认知障碍
  • 颏麻木症候群
  • 第三脑神经麻痹
  • 帕金森病
  • 带状疱疹后神经痛
  • 活动性震颤
  • 高钾血症
  • 高钙血症
  • 低白蛋白血症
  • 低血糖
  • 高磷血症
  • 铁缺乏
  • 谵妄
  • 焦虑
  • 双相障碍
  • 精神状态变化
  • 注意力缺陷障碍
  • 肋骨骨折
  • 四肢损伤
  • 上肢骨折
  • 股骨颈骨折
  • 股骨骨折
  • 辐射性肺炎
  • 骨片形成
  • 裂伤
  • 外伤性骨折
  • 腰椎骨折
  • 韧带扭伤
  • 脊髓损伤
  • 牙齿折断
  • 前臂骨折
  • 胸椎骨折
  • 尿道不适
  • 终末期肾病
  • 频尿
  • 夜尿症
  • 尿异常
  • 尿道分泌物
  • 粘膜炎症
  • 肿胀
  • 多脏器衰竭
  • 多脏器障碍
  • 热感
  • 注射部位疼痛
  • 水泡
  • 点状出血
  • 皮肤色素过多
  • 寄生性鳞状皮疹
  • 慢性色素沉着紫斑
  • 脱落性皮炎
  • 染色
  • 接触性皮炎
  • 脱发
  • 皮肤反应
  • 皮肤剥脱
  • 皮下出血
  • 下巴疼痛
  • 骨质疏松
  • 椎体前移
  • 关节强直
  • 骨溶解
  • 四肢不适感
  • 横纹肌溶解
  • 胸壁肿块
  • 血清肌酐增加
  • 体重增加
  • 肾肌酐清除率减少
  • 血中碱性磷酸酶增加
  • 国际正常化比率增加
  • 流感A病毒检测阳性
  • 血中尿素增加
  • 血中乳酸脱氢酶增加
  • 结膜出血
  • 边缘性青光眼
  • 近视
  • 眼干
  • 眼睑肿胀
  • 眼痛
  • 视网膜障碍
  • 视网膜病变
  • 复视
  • 眼睑炎
  • 眼眶周围水肿
  • 心包积液
  • 应激性心肌病
  • 心内膜缺血
  • 心脏骤停
  • 限制性心肌病
  • 良性前列腺肥大
  • 女性生殖道漏
  • 子宫颈发育不良
  • 阴道分泌物
  • 阴道出血
  • 会阴皮疹
  • 高胆红素血症
  • 肝功能障碍
  • 肝脂肪变性
  • 急性胆管炎
  • 急性胆囊炎
  • 胆管结石
  • 黄疸
  • 肾上腺功能不全
  • 库欣综合症
  • 不适当的抗利尿激素分泌
  • 肝细胞癌
  • 胆管癌
  • 恶性胸膜积液
  • 胃癌
  • 潮红
  • 休克
  • 耳部不适
  • 耳脓
  • 听力下降
  • 脾大
  • 溶血尿毒症综合症
  • 念珠菌血症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贮藏方法

本药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密闭容器中,最好在15度至30度的室温下保存。 如此存放可保持药物的效果与安全性。

外观·包装

外观

装有白色粉末的上部青绿色、下部白色的硬胶囊

包装单位

7胶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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