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
瑞复美胶囊15毫克(来那度胺)

瑞复美胶囊15毫克(来那度胺)

处方药硬胶囊
成分・含量
来那度胺半水合物›15.52mg / 1粒
生产/进口商
BMS Pharmaceutical Korea Ltd.
外观
含有白色粉末的上部蓝色和下部白色的硬胶囊
包装
7胶囊/盒
许可状态
正常

品目基准编码 200909429 · 批准 2009.12.30 · 医保编码 658700850,691800060

核心摘要

主要用途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淋巴瘤(套细胞型·滤泡型)
使用对象
成人
成人剂量
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规定的患者。具有妊娠可能性的女性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前4个周期内,地塞米松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9~12、17~20日每日1次,每次40mg。4个周期后,仅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每日1次,每次40mg。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30,000/㎕ 时,以15mg每日1次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30,000/㎕ 时,在此前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1,000/㎕ 时暂停给药,追加给予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25mg每日1次恢复给药。恢复至 ≧1,000/㎕ 且出现其他毒性时,以15mg每日1次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1,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1,000/㎕ 时,在此前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2) 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 mg胶囊。地塞米松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在相同日期每日1次,每次2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难以耐受的毒性。 剂量递减阶段:本品起始剂量25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5 mg,第3级减量10 mg,第4级减量5 mg,第5级减量2.5 mg。地塞米松起始剂量40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2 mg,第3级减量8 mg,第4级减量4 mg,第5级减量N/A。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25,000/㎕ 时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恢复至 ≧500/㎕ 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恢复至 ≧5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此前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否则,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因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而减量后,如果骨髓功能改善(至少连续2个周期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开始新周期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 ≥100,000/㎕),可由医生酌情增量至最高起始剂量并恢复治疗。 3) 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与美法仑和泼尼松龙联用: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以0.18mg/kg口服给药,泼尼松龙在同一期间的第1~4日以2mg/kg口服给药。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应改用本品单药治疗,10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剂量递减阶段:本品/美法仑/泼尼松龙起始剂量为10 mg/0.18 mg/kg/2 mg/kg,第1级减量为7.5 mg/0.14 mg/kg/1 mg/kg,第2级减量为5 mg/0.10 mg/kg/0.5 mg/kg,第3级减量为2.5 mg/N/A/0.25 mg/kg。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25,0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25,000/㎕ 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恢复至 ≧30,0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恢复至 ≧500/㎕ 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恢复至 ≧5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此前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否则,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 4) 新诊断患者,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用:不可移植患者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14日服用。硼替佐米按每体表面积1.3mg/m2,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地塞米松每日1次,每次20mg,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2、4、5、8、9、11、12日服用。作为初始治疗,治疗8个周期(共24周)。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用,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在相同日期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起始剂量20mg。可移植患者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硼替佐米按每体表面积1.3mg/m2,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地塞米松每日1次,每次40mg,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9-12日服用。作为诱导治疗,治疗6个周期(共24周)。 剂量递减阶段:本品起始剂量25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5 mg,第3级减量10 mg,第4级减量5 mg,第5级减量2.5 mg。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恢复至 ≧500/㎕ 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5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5)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8日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完成3个周期后,如患者耐受良好,可增至15mg每日1次。 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10mg)的第1级减量为5 mg,第2级减量为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增量后剂量(15mg)的第1级减量为10 mg,第2级减量为5 mg,第3级减量为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30,000/㎕ 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30,0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 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5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 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为10 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第1级减量为5 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第2级减量为2.5 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第3级减量为2.5 mg,每隔1日一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25,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或在7天以上期间至少2次恢复至 ≧25,000/㎕~<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对于治疗开始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治疗(轻度红细胞反应须有证据显示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水平上升1g/dl)。 3. 套细胞淋巴瘤: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第1级减量为20mg,每日1次,在同一周期的相同期间服用;第2级减量为15mg,每日1次;第3级减量为10mg,每日1次;第4级减量为5mg,每日1次;第5级减量为2.5mg,每日1次,或5mg每隔1日一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5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6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6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1日一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时降至 <1,000/㎕,或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按相同标准再次下降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1日一次。 4. 滤泡性淋巴瘤: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导致的继发性情况除外)。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利妥昔单抗在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日);第2~5周期则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静脉给药375 mg/m2。 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第1级减量为15mg,每日1次,在同一周期的相同期间服用;第2级减量为10mg,每日1次;第3级减量为5mg,每日1次。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50,000/㎕ 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00/㎕ 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C)时降至 <1,000/㎕,或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按相同标准再次下降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的肿瘤溶解综合征: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实验室检查提示肿瘤溶解综合征或出现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药,或根据医生判断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继续给药。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停止给药。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根据医生判断以低一个剂量级恢复治疗。 肿瘤耀斑反应:1/2级可根据处方医生判断暂停给药,或不减量而继续给药。3/4级应停止给药。恢复至1级以下时,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 出现其他3/4级毒性时应停止治疗;缓解至2级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可将剂量减至低于当前给药剂量的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有沙利度胺引起的4级皮疹既往史的患者不得使用。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治疗。疑似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DRESS综合征时,应停止治疗,且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7. 肾功能减退患者: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为10mg每日1次;移植后维持治疗为5mg每日1次。治疗第二个周期后无反应且耐受良好的患者,可增至15mg每日1次。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为7.5mg每日1次或15mg每隔1日一次;移植后维持治疗为2.5mg每日1次。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为5mg每日1次,透析日应在透析后给药;移植后维持治疗为2.5mg每日1次,透析日应在透析后给药。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起始剂量为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第1级减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第2级减量为2.5mg每隔1日一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第1级减量为2.5mg每隔1日一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第2级减量为2.5mg每周2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第1级减量为2.5mg每隔1日一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第2级减量为2.5mg每周2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透析日的各剂量均应在透析后给药。 滤泡性淋巴瘤(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中度肾损害(30 ≤ CLcr < 60mL/min)为10mg每日1次。治疗第二个周期后耐受良好的患者,可增至15mg每日1次。初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如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判断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减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每隔1日一次或2.5mg每日1次。重度肾损害(CLcr < 30mL/min,非透析患者)为5 mg每日1次。终末期肾病(CLcr < 30mL/min,透析患者)为5 mg每日1次,透析日应在透析后给药。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给药剂量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调整。

成分

进口商
BMS Pharmaceutical Korea Ltd.

功效・作用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淋巴瘤(套细胞型·滤泡型)

  • 多发性骨髓瘤、输血依赖性贫血、涂层细胞淋巴瘤、小泡淋巴瘤
查看批准原文

本药物与地塞米松、氟达拉滨、强的松联合使用,可提高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效果,适用于新诊断的患者以及此前接受过治疗的患者。同时对于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也可作为维持治疗使用,以防止复发。对具有5q细胞基因缺失的低风险或中度-1风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的输血依赖性贫血治疗也有帮助。在涂层细胞淋巴瘤和小泡淋巴瘤患者中与利妥昔单抗联合使用以改善治疗效果。本药物广泛用于血液肿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

用法用量

成人剂量

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规定的患者。具有妊娠可能性的女性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前4个周期内,地塞米松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9~12、17~20日每日1次,每次40mg。4个周期后,仅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每日1次,每次40mg。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30,000/㎕ 时,以15mg每日1次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30,000/㎕ 时,在此前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1,000/㎕ 时暂停给药,追加给予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25mg每日1次恢复给药。恢复至 ≧1,000/㎕ 且出现其他毒性时,以15mg每日1次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1,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1,000/㎕ 时,在此前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2) 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 mg胶囊。地塞米松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在相同日期每日1次,每次2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难以耐受的毒性。 剂量递减阶段:本品起始剂量25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5 mg,第3级减量10 mg,第4级减量5 mg,第5级减量2.5 mg。地塞米松起始剂量40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2 mg,第3级减量8 mg,第4级减量4 mg,第5级减量N/A。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25,000/㎕ 时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恢复至 ≧500/㎕ 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恢复至 ≧5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此前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否则,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因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而减量后,如果骨髓功能改善(至少连续2个周期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开始新周期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 ≥100,000/㎕),可由医生酌情增量至最高起始剂量并恢复治疗。 3) 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与美法仑和泼尼松龙联用: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以0.18mg/kg口服给药,泼尼松龙在同一期间的第1~4日以2mg/kg口服给药。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应改用本品单药治疗,10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剂量递减阶段:本品/美法仑/泼尼松龙起始剂量为10 mg/0.18 mg/kg/2 mg/kg,第1级减量为7.5 mg/0.14 mg/kg/1 mg/kg,第2级减量为5 mg/0.10 mg/kg/0.5 mg/kg,第3级减量为2.5 mg/N/A/0.25 mg/kg。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25,0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25,000/㎕ 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恢复至 ≧30,0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恢复至 ≧500/㎕ 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恢复至 ≧5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以此前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否则,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 4) 新诊断患者,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用:不可移植患者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14日服用。硼替佐米按每体表面积1.3mg/m2,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地塞米松每日1次,每次20mg,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2、4、5、8、9、11、12日服用。作为初始治疗,治疗8个周期(共24周)。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用,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在相同日期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起始剂量20mg。可移植患者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硼替佐米按每体表面积1.3mg/m2,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地塞米松每日1次,每次40mg,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9-12日服用。作为诱导治疗,治疗6个周期(共24周)。 剂量递减阶段:本品起始剂量25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5 mg,第3级减量10 mg,第4级减量5 mg,第5级减量2.5 mg。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恢复至 ≧500/㎕ 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5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5)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8日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完成3个周期后,如患者耐受良好,可增至15mg每日1次。 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10mg)的第1级减量为5 mg,第2级减量为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增量后剂量(15mg)的第1级减量为10 mg,第2级减量为5 mg,第3级减量为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30,000/㎕ 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30,0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30,0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 时,以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500/㎕ 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 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为10 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第1级减量为5 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第2级减量为2.5 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第3级减量为2.5 mg,每隔1日一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25,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或在7天以上期间至少2次恢复至 ≧25,000/㎕~<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对于治疗开始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治疗(轻度红细胞反应须有证据显示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水平上升1g/dl)。 3. 套细胞淋巴瘤: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第1级减量为20mg,每日1次,在同一周期的相同期间服用;第2级减量为15mg,每日1次;第3级减量为10mg,每日1次;第4级减量为5mg,每日1次;第5级减量为2.5mg,每日1次,或5mg每隔1日一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5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6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6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1日一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时降至 <1,000/㎕,或降至 <500/㎕ 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按相同标准再次下降时暂停给药。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5mg每隔1日一次。 4. 滤泡性淋巴瘤: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导致的继发性情况除外)。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利妥昔单抗在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日);第2~5周期则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静脉给药375 mg/m2。 剂量递减阶段: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第1级减量为15mg,每日1次,在同一周期的相同期间服用;第2级减量为10mg,每日1次;第3级减量为5mg,每日1次。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降至 <50,000/㎕ 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每当降至 <50,000/㎕ 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50,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调整剂量: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C)时降至 <1,000/㎕,或降至 <500/㎕ 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此后按相同标准再次下降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恢复至 ≥1,000/㎕ 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的肿瘤溶解综合征: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实验室检查提示肿瘤溶解综合征或出现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药,或根据医生判断减至低一个剂量级后继续给药。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停止给药。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根据医生判断以低一个剂量级恢复治疗。 肿瘤耀斑反应:1/2级可根据处方医生判断暂停给药,或不减量而继续给药。3/4级应停止给药。恢复至1级以下时,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 出现其他3/4级毒性时应停止治疗;缓解至2级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可将剂量减至低于当前给药剂量的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有沙利度胺引起的4级皮疹既往史的患者不得使用。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治疗。疑似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DRESS综合征时,应停止治疗,且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7. 肾功能减退患者: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为10mg每日1次;移植后维持治疗为5mg每日1次。治疗第二个周期后无反应且耐受良好的患者,可增至15mg每日1次。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为7.5mg每日1次或15mg每隔1日一次;移植后维持治疗为2.5mg每日1次。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为5mg每日1次,透析日应在透析后给药;移植后维持治疗为2.5mg每日1次,透析日应在透析后给药。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起始剂量为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第1级减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第2级减量为2.5mg每隔1日一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第1级减量为2.5mg每隔1日一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第2级减量为2.5mg每周2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第1级减量为2.5mg每隔1日一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第2级减量为2.5mg每周2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8日)。透析日的各剂量均应在透析后给药。 滤泡性淋巴瘤(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 ~ 第21日):中度肾损害(30 ≤ CLcr < 60mL/min)为10mg每日1次。治疗第二个周期后耐受良好的患者,可增至15mg每日1次。初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如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判断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减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每隔1日一次或2.5mg每日1次。重度肾损害(CLcr < 30mL/min,非透析患者)为5 mg每日1次。终末期肾病(CLcr < 30mL/min,透析患者)为5 mg每日1次,透析日应在透析后给药。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给药剂量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

本药物在妊娠期间服用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严重畸形或流产,因此怀孕女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应避免服用。 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在服用本药物之前必须进行两次妊娠检测,并在治疗前后的一段时间内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 本药物可能会减少血液中的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因此需要定期进行血液检查以监测血细胞数值,出现感染或出血症状时应立即告知医务人员。 需要注意心脏和血管的健康,因可能存在心肌梗塞或血栓风险,有心血管疾病风险因素的患者需进行细致观察和管理。 本药物可能影响肝功能,有肝病或肝功能检查结果异常的患者应定期监测肝功能。 肾功能降低的患者需要调整本药物的剂量,并定期通过肾功能检测来检查状态。 可能会发生肿瘤溶解综合征和肿瘤发生反应,因此高风险患者在治疗开始时及剂量增大时需格外小心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感染风险可能增加,因此一旦出现感染症状应迅速就医并接受适当的治疗。 在使用本药物期间,可能出现严重皮肤反应、过敏反应、肺动脉高压等严重副作用,若出现异常症状应立即咨询医生。 本药物不得用于特定遗传疾病(如乳糖不耐症)患者,同时曾出现过敏反应的患者也应避免服用。 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各种不良反应,若出现异常症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本药物需在专业临床管理和监测下使用,务必遵循医生的指示服用并定期体检。

副作用

  • 肢体畸形
  • 先天性畸形
  • 流产
  •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血小板减少症
  • 热性反应
  • 出血
  • 心肌梗塞
  • 静脉血栓栓塞症
  • 动脉血栓栓塞症
再查看 194 项症状
  • 继发性原发性恶性肿瘤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肝功能衰竭
  • 急性肝功能衰竭
  • 中毒性肝炎
  • 细胞溶解性肝炎
  • 胆汁淤积性肝炎
  • 肝功能检查异常
  • 血管水肿
  • 过敏反应
  • 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
  • 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 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皮疹综合症
  • 肺动脉高压
  • 肿瘤发热反应
  • 肿瘤溶解综合征
  • 感染
  • 肺炎
  • 肾功能衰竭
  • 腹泻
  • 疲劳
  • 背痛
  • 无力
  • 失眠
  • 皮疹
  • 食欲减退
  • 咳嗽
  • 发热
  • 肌肉痉挛
  • 贫血
  • 白内障
  • 模糊视觉
  • 视力减退
  • 失明
  • 耳聋
  • 耳鸣
  • 心房颤动
  • 迷走神经性心动过缓
  • 充血性心力衰竭
  • 快速心律
  • 心力衰竭
  • 心肌缺血
  • 心律不齐
  • QT延长
  • 心房扑动
  • 心室早搏
  • 低血压
  • 高血压
  • 瘀点出血
  • 血管炎
  • 缺血
  • 周围缺血
  • 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 呼吸困难
  • 鼻出血
  • 呼吸障碍
  • 胸膜炎疼痛
  • 低氧血症
  • 发声障碍
  • 腹痛
  • 恶心
  • 呕吐
  • 消化不良
  • 口腔干燥
  • 口腔炎
  • 胃肠道出血
  • 小肠梗阻
  • 结肠炎
  • 阑尾炎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 肝毒性
  • 肝细胞损伤
  • 高胆红素血症
  • 荨麻疹
  • 多汗症
  • 皮肤干燥
  • 皮肤色素沉着
  • 湿疹
  • 红斑
  • 药物性皮疹
  • 皮肤褪色
  • 光敏反应
  • 肌肉无力
  • 骨痛
  • 骨骼肌及结缔组织疼痛
  • 关节痛
  • 关节肿胀
  • 肾功能衰竭
  • 血尿
  • 尿潴留
  • 尿失禁
  • 后天性范科尼综合症
  • 勃起功能障碍
  • 疲劳
  • 水肿
  • 无力
  • 类流感症状
  • 血清中碱性磷酸酶升高
  • C-反应蛋白升高
  • 摔倒
  • 挫伤
  • 肺炎
  • 上呼吸道感染
  • 细菌性感染
  • 病毒性感染
  • 真菌感染
  • 鼻咽炎
  • 咽炎
  • 支气管炎
  • 鼻炎
  • 脓毒症
  • 肺感染
  • 尿路感染
  • 鼻窦炎
  • 基底细胞癌
  • 鳞状细胞皮肤癌
  • T细胞型急性白血病
  • 溶血
  • 自体溶血性贫血
  • 过度凝血
  • 凝血病
  • 过敏反应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低钾血症
  • 高血糖
  • 低血糖
  • 低钙血症
  • 低钠血症
  • 脱水
  • 体重减轻
  • 糖尿病
  • 低磷血症
  • 高尿酸血症
  • 抑郁
  • 失眠症
  • 性欲减退
  • 知觉异常
  • 眩晕
  • 发抖
  • 味觉异常
  • 头痛
  • 脑卒中
  • 晕厥
  • 神经痛
  • 共济失调
  • 感觉平衡受损
  • 颅内出血
  • 暂时性缺血发作
  • 脑缺血
  • 白内障
  • 耳聋
  • 耳鸣
  • 心房颤动
  • 心肌梗塞
  • 心力衰竭
  • 低血压
  • 高血压
  • 肺栓塞
  • 呼吸困难
  • 腹泻
  • 便秘
  • 呕吐
  • 口腔干燥
  • 皮疹
  • 瘙痒
  • 流汗
  • 皮肤干燥
  • 肌肉痉挛
  • 背痛
  • 肌肉无力
  • 关节痛
  • 四肢痛
  • 肾功能衰竭
  • 无力
  • 寒战
  • 疲劳
  • 打嗝
  • 不安
  • 睡眠障碍
  • 脊椎压缩骨折
  • 排尿困难
  • 胸部不适
  • 侧腹痛
  • 脓疱性皮疹
  • 齿龈炎
  • 耳膜炎
  • 痔疮
  • 肌肉无力
  • 感觉减退
  • 抑郁症
  • 勃起功能障碍
  • 打嗝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贮藏方法

本药物应保存在密闭的容器中以防止空气或潮湿,推荐在15至30摄氏度的室温保存。

外观·包装

外观

含有白色粉末的上部蓝色和下部白色的硬胶囊

包装单位

7胶囊/盒

相同成分药品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即使成分相同,用量和使用方法也可能因含量和剂型而异。更换正在服用的药物前,请先咨询医生或药师。

关于该药品的问题

还没有问题。

需要医学判断的内容,请咨询医生或药剂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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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准确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请咨询医生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