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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莫三嗪 50mg
片剂 · 处方药
汉林制药(株)

品目基准编码 200705098 · 申报 2007.05.02 · 医保编码 645300280
治疗癫痫(部分性发作等),预防I型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复发
本药物用于癫痫,尤其是作为单独疗法或辅助疗法治疗部分发作和全身强直-阵挛性发作。同时也适用于作为莱诺克斯-加斯托综合症引起的发作的辅助疗法。此外,对双相I型障碍患者的抑郁发作复发也有效。因此,有助于预防癫痫和抑郁症的复发。
癫痫 成人及13岁以上青少年 单药治疗:第1·2周25 mg(每日1次),第3·4周50 mg(每日1次),维持剂量100∼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每1∼2周增加最多50∼100 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部分患者为获得所需疗效,曾使用最高达500 mg/日的剂量。 辅助治疗(每日剂量):未接受丙戊酸盐治疗、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的患者:第1·2周50 mg(每日1次),第3·4周100 mg(分2次给药),维持剂量200∼400 mg(分2次给药)。每1~2周增加最多100 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 辅助治疗(每日剂量):正在使用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无论是否合用其他药物:第1·2周12.5 mg(每2日给予25 mg),第3·4周25 mg(每日1次),维持剂量100∼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每1~2周增加最多25~50 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 对于正在使用目前尚未发现与拉莫三嗪存在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药物的患者,剂量增加应采用本品与丙戊酸盐合用时的推荐剂量及剂量递增幅度。 双相情感障碍 18岁及以上成人 达到维持稳定剂量的剂量递增方案(每日剂量):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例如丙戊酸盐)的患者:第1·2周12.5 mg(隔日给予25 mg),第3·4周25 mg(每日1次),第5周5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目标稳定剂量(第6周)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每日最大剂量:200 mg)。 未使用丙戊酸盐等抑制剂、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的患者:第1·2周50 mg(每日1次),第3·4周100 mg(每日分2次给药),第5周200 mg(每日分2次给药),第6周300 mg,必要时可在第7周增至400 mg。(每日分2次给药)。 正在使用其他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拉莫三嗪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例如锂、安非他酮),或单独使用拉莫三嗪的患者:第1·2周25 mg(每日1次),第3·4周5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第5周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目标稳定剂量(第6周)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 对于正在使用目前尚未发现与拉莫三嗪存在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的抗癫痫药物的患者,剂量增加应采用本品与丙戊酸盐合用时的推荐剂量。目标稳定剂量可根据临床反应调整。 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例如丙戊酸盐)的患者:前2周隔日给予25 mg,接下来的2周每日给予25 mg。为获得最佳疗效,目标剂量为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根据临床反应,可增加至最高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 未使用丙戊酸盐等抑制剂、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苯巴比妥)的患者:前2周每日1次给予50 mg,接下来的2周将100 mg分为每日2次给药。第5周增加至200 mg,分为每日2次给药。第6周增加至300 mg,分为每日2次给药。为获得最佳疗效,通常可从第7周起将400 mg分为每日2次给药。 正在使用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葡萄糖醛酸结合的其他药物(例如锂、安非他酮),或单独使用本品的患者:前2周每日1次给予25 mg,接下来的2周给予5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第5周增加至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为获得最佳疗效,通常目标剂量为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临床试验中单药治疗曾使用最高达400 mg/日的剂量,但拉莫三嗪400 mg/日剂量较200 mg/日剂量并无优势。 达到维持稳定剂量后:停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例如丙戊酸盐)后,剂量增至稳定剂量的2倍。但剂量递增不得超过100 mg/周。即,目标稳定剂量为100 mg/日时,第1周给予200 mg/日。第2周维持第1周的剂量(200 mg/日)(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 停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后:根据原维持剂量选择给药剂量。400 mg:第1周300 mg,第2周200 mg。300 mg:第1周225 mg,第2周150 mg。200 mg:第1周150 mg,第2周100 mg。 停用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拉莫三嗪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例如锂、安非他酮)后,维持通过剂量递增达到的目标维持剂量(200 mg/日)(分2次给药)。 对于正在使用目前尚未发现与拉莫三嗪存在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的抗癫痫药物的患者,建议初期维持当前剂量,并根据临床反应调整剂量。 停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例如丙戊酸盐)后,本品剂量增至原目标稳定剂量的两倍,并继续维持该剂量。 停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后,根据原维持剂量选择给药剂量。停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后,本品剂量应在3周内逐渐减量。 停用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例如锂、安非他酮)后,维持通过剂量递增达到的目标剂量。 因加用其他药物而调整剂量:加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例如丙戊酸盐)进行辅助治疗时,根据拉莫三嗪原用量选择剂量:200 mg者,第1周100 mg*,之后维持该剂量(100 mg/日)*;300 mg者,第1周150 mg*,之后维持该剂量(150 mg/日)*;400 mg者,第1周200 mg*,之后维持该剂量(200 mg/日)*。 未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加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进行辅助治疗时,根据原用量选择剂量:200 mg者,第1周200 mg**,第2周300 mg**,第3周以后400 mg**;150 mg者,第1周150 mg**,第2周225 mg**,第3周以后300 mg**;100 mg者,第1周100 mg**,第2周150 mg**,第3周以后200 mg**。 加用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拉莫三嗪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例如锂、安非他酮)进行辅助治疗:维持通过剂量递增达到的目标维持剂量(200 mg/日)*。 对于正在使用目前尚未发现与拉莫三嗪存在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的抗癫痫药物的患者,剂量增加应采用本品与丙戊酸盐合用时的推荐剂量。*: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分2次给药。 停用本品:除非因安全性问题(例如严重皮疹)需要立即停药,否则本品剂量应至少在2周内逐渐减量。 重新开始治疗:停用本品后经过的时间超过5个半衰期时,应按照适当的方案逐步增加剂量,直至维持剂量。 老年患者:成人及13岁以上青少年的推荐给药方案也可用于老年患者(65岁以上)。应从较低剂量开始。 肝功能损害患者:中度(Child-Pugh B级)和重度(Child-Pugh C级)肝功能损害患者的起始剂量、递增剂量和维持剂量应分别减少约50%和75%。递增剂量及维持剂量应根据临床反应调整。
癫痫,2∼12岁儿童 单药治疗:目前尚无足够的适当临床资料支持在12岁以下儿童中单用本品的基本推荐剂量。 辅助治疗(每日剂量),未接受丙戊酸盐治疗且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的患者:第1·2周0.6 mg/kg/日(分2次服用),第3·4周1.2 mg/kg/日(分2次服用),每隔1~2周最多增加1.2 mg/kg/日,直至维持剂量为5∼15 mg/kg/日(分2次服用);最大剂量400 mg/日。 辅助治疗(每日剂量),正在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无论是否合用其他药物):第1·2周0.15 mg/kg/日**(每日1次),第3·4周0.3 mg/kg/日(每日1次),每隔1~2周最多增加0.3 mg/kg/日,直至维持剂量为1∼5 mg/kg/日(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最大剂量200 mg/日。 **如计算所得的每日剂量为1∼2 mg,可在最初2周隔日给予2 mg。如计算所得的每日剂量低于1 mg,则不得使用本品。 2岁以上、未满6岁的患者:推荐剂量的上限可能成为维持剂量。 未满2岁的儿童:本品在1个月~未满2岁儿童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尚无在未满1个月新生儿中的资料。因此不推荐用于未满2岁的患者;尤其不推荐在正在服用丙戊酸盐的未满2岁患者中使用本品,因为难以准确确定初始剂量。 双相情感障碍,未满18岁的儿童及青少年:不得将本品用于未满18岁的双相情感障碍儿童及青少年患者。
本药可能引起皮疹,尤其在儿童中,严重皮疹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如出现皮疹应立即停止使用。 皮疹通常在用药后8周内发生,严重时可进展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或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等严重情况。 皮疹伴有发热、淋巴结肿大、面部肿胀、血液异常、肝功能异常、无菌性 meningitis等全身症状应立即就医。 本药可能引起一种危及生命的免疫疾病——嗜血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因此如出现发热、皮疹、神经症状、肝脾肿大等症状应立即告知医务人员。 癫痫可能加重或叠加,因此如发作恶化应立即咨询医生。 如正在服用其他抗癫痫药物不得在不咨询医生的情况下额外服用本药,尤其有皮疹或过敏史者需特别注意。 本药可能增加自杀冲动或行为、抑郁症状发生的风险,因此患者及其监护人如发现这些症状应立即告知医务人员。 怀孕期间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在服用本药前必须咨询医生,并应慎重使用,以考虑对胎儿的影响。 哺乳期女性应避免使用本药,因为本药可能通过乳汁传递给新生儿。 本药在肝肾功能减退患者中应谨慎使用,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如突然停药可能会加重发作,因此应遵从医师指导逐渐减少剂量。 本药可能对阳光敏感,治疗期间应使用防晒霜,避免过度暴露于阳光下。 可能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服用的所有药物应告知医生或药师,特别是与激素避孕药合用时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若过量服用,应立即就医并接受适当治疗,无特殊解毒剂,可能需要根据症状进行支持治疗。 本药应存放在30度以下的干燥处,置于儿童无法触及之处。
皮疹,皮肤有害反应,皮肤黏膜炎症综合征(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解(赖尔综合征),发热,淋巴结病,面部肿胀,血液异常,肝脏异常,无菌性脑膜炎,光敏反应,血细胞吞噬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癫痫发作重叠,横纹肌溶解,多脏器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自杀冲动,自杀行为,抑郁症,攻击性,过敏性,抽动,幻觉,混乱,噩梦,头痛,嗜睡,运动协调障碍,恶心,呕吐,呼吸系统障碍,疼痛,咽炎,流感症候群,失眠,月经失调,震颤,肺部障碍,记忆丧失,非正常思维,血液学异常(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无粒细胞症),过敏反应,焦虑,不稳定,运动障碍,帕金森病加重,锥体外效应,舞蹈病样迟缓扭转运动,癫痫发作频率增加,重影,视力模糊,结膜炎,腹泻,肝功能指标升高,肝功能障碍,肝衰竭,类似狼疮反应,疲劳,胃肠障碍,食欲减退,消化不良,便秘,腹胀,体重增加,水肿,关节痛,肌肉痛,情绪不安,感觉异常,频尿,出汗,脱发,躁狂,轻躁狂,混合发作,骨密度降低,骨量减少,骨质疏松,骨折,DRESS综合征,眼震,无菌脑膜炎,QRS延长,意识障碍,昏迷,意识丧失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对空气和湿气敏感,因此必须保存在密闭容器中。存放温度应保持在1度到30度的室温内,并应放置在湿气少的干燥场所以保持效果。
浅黄褐色长方形片剂
30片/瓶, 100片/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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