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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莫三嗪 100mg
片剂 · 处方药
大雄制药

品目基准编码 200706331 · 申报 2007.06.01 · 医保编码 641600450
治疗癫痫(如部分性发作等),预防双相Ⅰ型障碍抑郁发作复发
本药用于癫痫,特别是部分发作和全身强直阵发,可作为单独或辅助治疗使用。此外,也可用于帮助控制因雷诺-加斯托综合症引起的发作。同时也用于预防双相1型障碍患者情绪低落的复发。因此,本药可以调控多种形式的发作,并有助于心理健康的稳定。
本品可整片吞服、咀嚼后服用,或将片剂分散于少量水中服用(仅限咀嚼片)。 癫痫(脑痫)成人及13岁以上青少年:单药治疗,第1·2周25 mg(每日1次),第3·4周50 mg(每日1次),维持剂量100∼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每1∼2周最多增加50∼100 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部分患者曾使用最高达500 mg/日的剂量以获得理想疗效。 癫痫(脑痫)成人及13岁以上青少年:辅助治疗,未接受丙戊酸盐治疗且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的患者:第1·2周50 mg(每日1次),第3·4周100 mg(分2次服用),维持剂量200∼400 mg(分2次服用)。每1~2周最多增加100 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 癫痫(脑痫)成人及13岁以上青少年:辅助治疗,无论是否使用其他合并用药,正在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第1·2周12.5 mg(每2日1次,每次25 mg),第3·4周25 mg(每日1次),维持剂量100∼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每1~2周最多增加25~50 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 对于正在使用目前尚不知与拉莫三嗪存在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的药物的患者,增加剂量时应采用本品与丙戊酸盐合用时的推荐剂量及剂量递增方案。 双相情感障碍,18岁及以上成人:正在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第1·2周12.5 mg(隔日服用25 mg),第3·4周25 mg(每日1次),第5周5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目标稳定剂量(第6周)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每日最大剂量:200 mg)。 双相情感障碍,18岁及以上成人:未使用丙戊酸盐等抑制剂且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的患者,第1·2周50 mg(每日1次),第3·4周100 mg(每日分2次服用),第5周200 mg(每日分2次服用),第6周300 mg,必要时可在第7周增至400 mg。(每日分2次服用)。 双相情感障碍,18岁及以上成人:正在使用其他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拉莫三嗪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或单独使用拉莫三嗪的患者,第1·2周25 mg(每日1次),第3·4周5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第5周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目标稳定剂量(第6周)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 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例如:丙戊酸盐)的患者:前2周每2日服用1次,每次25 mg;接下来的2周每日1次,每次25 mg。目标剂量为1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根据临床反应,可增至最高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 未使用丙戊酸盐等抑制剂且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的患者:前2周每日1次,每次50 mg;接下来的2周每日分2次服用,每次100 mg。第5周每日分2次服用,每次200 mg。第6周每日分2次服用,每次300 mg。自第7周起可每日分2次服用,每次400 mg。 正在使用其他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或单独使用本品的患者:前2周每日1次,每次25 mg;接下来的2周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每次50 mg。第5周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每次100 mg。目标剂量为200 mg,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临床试验中曾作为单药治疗使用至400 mg/日,但与200 mg/日相比,拉莫三嗪400 mg/日剂量没有显示出获益。 停用丙戊酸盐后:第1周给予稳定剂量的2倍。但剂量增加不得超过100 mg/周。即目标稳定剂量为100 mg/日时,第1周给予200 mg/日。第2周维持第1周剂量(200 mg/日)(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 停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后:根据原维持剂量选择给药剂量。原维持剂量为400 mg时,第1周300 mg,第2周200 mg;原维持剂量为300 mg时,第1周225 mg,第2周150 mg;原维持剂量为200 mg时,第1周150 mg,第2周100 mg。 停用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后:维持通过剂量递增达到的目标维持剂量(200 mg/日)(分2次服用)。 加用葡萄糖醛酸结合抑制剂时:原剂量为200 mg时,第1周100 mg*,第2周起维持该剂量(100 mg/日)*;原剂量为300 mg时,第1周150 mg*,第2周起维持该剂量(150 mg/日)*;原剂量为400 mg时,第1周200 mg*,第2周起维持该剂量(200 mg/日)*。 未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加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时:原剂量为200 mg时,第1周200 mg**,第2周300 mg**,第3周起400 mg**;原剂量为150 mg时,第1周150 mg**,第2周225 mg**,第3周起300 mg**;原剂量为100 mg时,第1周100 mg**,第2周150 mg**,第3周起200 mg**。 加用不会显著抑制或诱导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药物:维持通过剂量递增达到的目标维持剂量(200 mg/日)*。 *:每日1次或分2次服用,**:分2次服用。 应尽可能避免突然停用本品。除非出于安全性原因必须立即停药,否则应至少在2周内逐渐减少本品剂量。 重新开始使用本品时,应评估是否需要逐渐增加剂量直至维持剂量。一般而言,停用本品后的间隔超过5个半衰期时,应按照适当的方案逐渐增加剂量直至维持剂量。 成人及13岁以上青少年的推荐给药方案也适用于老年人(65岁以上)。老年患者应从较低剂量开始。 中度(Child-Pugh B级)及重度(Child-Pugh C级)肝功能损害患者的起始剂量、递增剂量及维持剂量应分别降低约50%及75%。递增剂量及维持剂量应根据临床反应进行调整。 终末期肾功能衰竭患者的本品起始剂量应根据患者的抗癫痫药给药方案确定。对于严重肾功能损害患者,降低维持剂量可能仍有效。
2∼12岁儿童,癫痫单药治疗:目前尚无充分的临床资料支持在12岁以下儿童中单药使用本品的基本推荐剂量。 2∼12岁儿童,辅助治疗,未接受丙戊酸盐且正在使用葡萄糖醛酸结合诱导剂的患者:第1·2周 0.6 mg/kg/日(分2次给药),第3·4周 1.2 mg/kg/日(分2次给药),维持剂量 5∼15 mg/kg/日(分2次给药)。每1~2周最多增加 1.2 mg/kg/日,直至达到维持剂量,最大 400 mg/日。 2∼12岁儿童,辅助治疗,正在接受丙戊酸盐治疗的患者(无论是否合用其他药物):第1·2周 0.15 mg/kg/日**(每日1次),第3·4周 0.3 mg/kg/日(每日1次),维持剂量 1∼5 mg/kg/日(每日1次或分2次给药)。每1~2周最多增加 0.3 mg/kg/日,直至达到维持剂量。最大 200 mg/日。 ** 如果计算出的日剂量为 1∼2 mg,可在最初2周内隔日给予 2 mg。如果计算出的日剂量低于 1 mg,则不得使用本品。 2岁以上、不满6岁的患者,推荐剂量上限可能就是维持剂量。 2岁以下儿童:本品在1个月~不满2岁儿童中的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尚无不满1个月新生儿的相关资料。不推荐用于2岁以下患者,尤其不推荐在服用丙戊酸盐的2岁以下患者中使用本品。 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不得用于双相情感障碍患者。
本药在儿童中可能会引发危及生命的严重皮肤皮疹,因此如有皮疹出现必须立即停药。 在首次用药的8周内,皮疹常常会出现,且少数情况下可进展为严重的皮肤疾病,如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或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初期皮疹可能被误认为感染,因此如伴有发热症状出现时,必须考虑药物副作用的可能性。 本药的剂量如超过推荐量或与某些其他药物联合使用,会增加皮肤发疹的风险,因此需谨慎。 过去因本药出现皮疹的患者不应再次使用。 如出现皮疹伴随发热、淋巴结肿大、面部肿胀、血液异常、肝功能异常、无菌性脑膜炎等症状,必须立即咨询医疗人员。 如发生无菌性脑膜炎,应停止使用本药,如出现光敏反应,应避免阳光及紫外线照射并采取防护措施。 本药可能引起血液内免疫细胞异常引发严重全身炎症综合症,因此如出现发热、皮疹、肝脾肿大等症状,需立即评估。 如出现强烈癫痫或重型发作,必须咨询医疗人员。 正在服用其他含拉莫三嗪的药物的患者,不应在未咨询医师的情况下添加本药。 服用本药期间可能出现自杀冲动或行为以及抑郁症状,因此患者及其看护者应在有这些变化时立即告知医疗人员。 特别是在双相障碍患者中,治疗开始或调整剂量时须密切观察症状是否恶化和自杀风险。 服用激素避孕药的女性,由于与本药的相互作用,药物浓度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可能需要调整剂量,并应考虑使用非激素避孕方法以预防避孕效果降低的可能性。 对本药有过敏反应或因过去无菌性脑膜炎而停止用药的患者,以及有乳糖不耐症等遗传问题的患者不应使用本药。 肾或肝功能有问题的患者、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有心脏传导异常的患者应谨慎使用。 用药期间,可能出现头痛、眩晕、嗜睡、恶心、呕吐、皮疹等多种副作用,如症状严重应咨询医疗人员。 本药如突然停药,可能会导致癫痫恶化,因此停药时应遵循医生指示逐渐减量。 在怀孕期间,考虑其对胎儿的风险,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并建议有怀孕计划的女性补充叶酸。 在哺乳期间,因本药会通过乳汁传递给新生儿,因此使用时宜中止哺乳。 对于儿童,2岁以下此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因此不推荐使用。 在过量服用时可能出现意识障碍、发作、昏迷等症状,因没有特效解毒剂,应在医院接受支持治疗。 本药应储存于30度以下的干燥处,并放置于儿童接触不到之处,最好保留在原包装中。
皮疹,皮肤皮疹,光敏反应,皮肤黏膜症候群(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解(里尔综合征),脱发,血液学异常(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无粒细胞增多症),淋巴结病,血球吞噬性淋巴组织胶质瘤,过敏反应(包括发热,淋巴结病,面部肿胀,血液异常,肝功能异常,播散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衰竭),无菌性脑膜炎,攻击性,过敏性,抽动,幻觉,混乱,恶梦,头痛,嗜睡,失眠,头晕,运动协调障碍,眼球震颤,焦虑,不稳定,运动障碍,帕金森病恶化,锥体外效应,舞蹈样迟缓扭转运动,发作频率增加,复视,视力模糊,结膜炎,恶心,呕吐,腹泻,食欲不振,胃肠障碍,胃肠障碍,肝功能指标升高,肝功能障碍,肝衰竭,狼疮样反应,疲劳,疼痛,咽炎,流感综合征,失眠,月经障碍,震颤,肺部障碍,抑郁,记忆丧失,异常思维,腹痛,消化不良,便秘,腹胀,体重增加,水肿,关节痛,肌肉痛,频繁排尿,出汗,躁狂,轻躁狂,混合发作,骨密度降低,骨减少症,骨质疏松症,骨折,DRESS综合征,眼球震颤,运动协调障碍,昏迷,意识障碍,发作增多,大发作,QRS延长,昏迷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以避免接触空气或潮湿。此外,应存放在适宜的室温中,避免放在过热或过冷的地方,在干燥阴凉的场所存放较好。
浅黄褐色的正方形片剂
30片/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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