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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 50mg
硬胶囊 · 处方药
华一药品(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201310137 · 批准 2013.11.15 · 医保编码 684501020
治疗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和皮肤真菌病,预防真菌感染及复发
本药用于治疗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等多种念珠菌感染。此外,对免疫功能正常的患者及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的口腔、咽喉、食道及皮肤粘膜所发生的念珠菌感染也有效。用于血行播散的念珠菌血症及播散性念珠菌病等侵袭性真菌感染。对免疫缺陷患者的隐球菌性脑膜炎及肺、皮肤等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的治疗和复发预防也极为重要。用于因细胞毒性化疗等引起的真菌感染的预防,此外,对于手足甲真菌病、脚气、体癣等皮肤真菌感染有效。本药广泛用于各种真菌感染的治疗,有助于患者健康恢复。
给药途径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决定。 口服制剂吸收迅速且几乎完全,因此口服制剂(胶囊、干糖浆)与注射剂的给药剂量相同。 阴道念珠菌病:氟康唑单次口服 150 mg 口咽念珠菌病: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 50 mg,疗程7-14日;可根据医生判断延长疗程。 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义齿引起的口腔疼痛):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 50 mg,疗程14日,并应同时对义齿进行局部消毒。 其他黏膜念珠菌病(除阴道念珠菌病外,包括食管念珠菌病、非侵袭性支气管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皮肤黏膜念珠菌病等):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 50 mg,疗程14-30日;难治性黏膜念珠菌病可增加至每日1次,每次 100 mg。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通常本品第一日单次给予 400 mg,自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 200 mg;可根据患者反应增至每日1次 400 mg。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通常本品第一日单次给予 400 mg,自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 200-400 mg。疗程根据临床及真菌学反应决定,通常至少给药6 ~ 8周。 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全部基础治疗后,本品每日1次给予 200 mg,长期使用。 因细胞毒性化疗、放射治疗或骨髓移植导致中性粒细胞减少、存在真菌感染风险的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应根据患者发生真菌感染的风险程度,本品每日1次给予 50-400 mg。全身性真菌感染风险极高的患者,例如骨髓移植患者,以及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严重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患者,建议每日1次给予 400 mg。对这些患者,应在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开始前5-6日给予 400 mg;中性粒细胞计数升至1,000 cells/mm3以上后,仍应继续给予 400 mg 1周。 甲癣每周1次给予 150 mg,持续用药直至手指甲、脚趾甲重新长出(直至未受感染的新甲长出)。新指甲通常需3-6个月长出,新趾甲通常需6-12个月;生长速度因人及年龄而异。长期治疗成功后,有时手指甲、脚趾甲仍可能受损。 包括足癣、体癣、股癣及皮肤念珠菌病在内的皮肤真菌感染: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 50 mg,或每周1次,每次 150 mg,疗程2-4周。但足癣根据病情可能需要治疗6周。 花斑癣每日1次给予 50 mg,疗程2-4周。 老年人:肾功能正常时,通常使用成人剂量;有肾功能损害时(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以下),应减少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肾功能损害患者:仅给药一次时无需调整剂量;需要多次给药时,仅在给药第一日使用常规剂量,从次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常规剂量的100 % 肌酐清除率 ≤50 (未透析):常规剂量的5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规剂量的100% 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应在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规剂量的100%。未透析日应根据肌酐清除率减量给药。
成人剂量 100 mg:儿童剂量 3 mg/kg 成人剂量 200 mg:儿童剂量 6 mg/kg 成人剂量 400 mg:儿童剂量 12 mg/kg 不得超过最大剂量 400 mg。 出生后6个月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口咽念珠菌病:第一日每kg体重 6 mg,自次日起每日1次每kg体重 3 mg;为预防复发,至少治疗2周。 食管念珠菌病:第一日每kg体重 6 mg,自次日起每日1次每kg体重 3 m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每kg体重 12 mg,至少治疗3周,并在症状消失后继续治疗至少2周。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每日1次每kg体重 6-12 mg,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第一日每kg体重 12 mg,自次日起每日1次每kg体重 6 m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每kg体重 12 mg;脑脊液培养结果转阴后继续治疗10-12周。 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全部基础治疗后,每日1次每kg体重 6 mg。 肾功能损害儿童:应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按照与成人肾功能损害患者相同的标准延长给药间隔并减少剂量。给予低于10 mg的剂量时,为准确控制剂量,应根据儿童的临床状况口服糖浆剂或静脉注射本品。
本药对某些患者可能不适用。例如,对本药或其他类似药物过敏的人,怀孕或有可能怀孕的女性,以及哺乳期女性应避免服用本药。 此外,正在服用特定其他药物的患者使用本药时也需谨慎。特别是可能影响心脏的药物,或肝肾功能存在问题的患者在使用本药时应小心。 本药可能会加重肝功能,因此肝病患者应根据医生的指示谨慎使用。肾功能较差的患者则需在给药前进行肾功能检查,并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心脏病或电解质失衡的患者使用本药可能对心脏节律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小心。尤其是可能出现QT间期延长等心脏电信号异常,可能需要心脏监测。 本药可能与多种药物相互作用,因此若正在服用其他药物时,一定要告知医生或药剂师。与某些药物同时使用可能增加副作用风险或改变药效,因此需格外注意。 怀孕的女性使用本药可能对胎儿有害,因此应避免使用。在服用本药期间,若为育龄女性则需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在停药后一定时期内继续避孕。 哺乳期的女性也应注意本药可能会转移到母乳中,因此应在竭尽全力咨询医生后决定是否继续哺乳。 儿童,特别是出生6个月以下的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确认,需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 服用本药期间可能发生头晕或癫痫,因此在驾驶或操纵机器时需小心。 若服用本药过量,可能出现幻觉或异常行为,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以获取适当治疗。过量时可能需要洗胃或支持疗法,并可通过血液透析降低本药在体内的浓度。
无颗粒性白血球增多症,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过敏性麻疹,血管性水肿,高三酰甘油血症,高胆固醇血症,低钾血症,失眠,困倦,头痛,发作,眩晕,感觉异常,味觉异常,震颤,头晕,尖端扭转,QT延长,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消化不良,腹胀,口干,ALT升高,AST升高,血清碱性磷酸酶升高,胆汁淤积,黄疸,胆红素升高,肝毒性,肝衰竭,肝细胞坏死,肝炎,肝细胞损伤,皮疹,瘙痒,荨麻疹,出汗增加,药物性皮疹,毒性表皮坏死症,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急性广泛性红斑脓疱症,剥脱性皮炎,面部水肿,脱发,伴有嗜酸细胞增多症的全身药物反应,肌肉疼痛,疲劳,虚弱,乏力,发热,肾上腺功能不全,幻觉,偏执行为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可能对空气和湿度敏感,因此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存放温度建议保持在1度到30度之间的室温。这样可以安全保持药效。
白色粉末填充的胶囊,上部为蓝色,下部为白色
30胶囊/瓶, 100胶囊/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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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药品信息基于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供的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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