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
捷恪卫片5毫克(磷酸芦可替尼)

捷恪卫片5毫克(磷酸芦可替尼)

处方药片剂口服
成分・含量
磷酸芦可替尼›6.6mg / 1片
生产/进口商
Novartis Korea Ltd.
外观
白色至微黄色的圆形药片
包装
56片(14片/PTP包装 x 4)
许可状态
正常

品目基准编码 201301665 · 批准 2013.01.21 · 医保编码 653602400

核心摘要

主要用途
治疗骨髓纤维化、移植物抗宿主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服用对象
成人 · 儿童
成人服用量
本药应由有抗肿瘤药物给药经验的医生开始给予。 本药口服,服用不受进食影响。若漏服,患者不得额外补服本药,应按处方服用下一次剂量。 只要获益/风险比为正,骨髓纤维化和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可继续使用本药。但是,如果治疗6个月后脾脏大小仍未缩小或症状未改善,应停用本药。 治疗后有反应的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在停用皮质类固醇后可考虑逐渐减量本药。建议每2个月将本药剂量减少50%。若在本药减量期间或减量后移植物抗宿主病的体征或症状复发,应考虑重新增加剂量。 骨髓纤维化:本药的推荐起始剂量依据血小板计数确定。 50,000∼100,000/mm3:每次10mg,每日2次 100,000∼200,000/mm3:每次15mg,每日2次 >200,000/mm3:每次20mg,每日2次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每次10mg,每日2次 应根据安全性和有效性调整剂量。 骨髓纤维化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如果认为药效不足且血细胞计数适宜,可每次增加最多5mg、每日2次;本药的最大剂量为每次25mg、每日2次。 起始剂量应维持至治疗开始后的前4周,此后不得以短于2周的间隔增加剂量。 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mm3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低于500/mm3时,应中断治疗。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时,如果血红蛋白低于8 g/dL,应中断治疗。血细胞计数恢复至上述数值或以上后,以每次5 mg、每日2次恢复给药,密切监测血细胞计数并缓慢增加剂量。 骨髓纤维化患者的血小板计数如降至下表所示范围,应考虑减量,以避免因血小板减少而中断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2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2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2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1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5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时,若血红蛋白降至12 g/dL以下,应考虑减量;若血红蛋白低于10 g/dL,建议减量。 血红蛋白≥12 g/dL且血小板计数≥100,000/mm3:无需调整剂量 血红蛋白≥10 g/dL且<12 g/dL,且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考虑减量,以避免因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而中断给药 血红蛋白≥8 g/dL且<10 g/dL,或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减至每次5mg、每日2次;已接受每次5mg、每日2次治疗的患者减至每次5mg、每日1次 血红蛋白<8 g/dL或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中断给药 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在接受包括生长因子、抗感染治疗和输血在内的标准支持治疗后,若出现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或总胆红素升高,可能需要减量及暂时中断给药。建议将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从每次10 mg、每日2次减至每次5mg、每日2次,或从每次5mg、每日2次减至每次5mg、每日1次)。不能耐受本药每次5mg、每日1次剂量的患者应停药。 血小板计数<20,000/mm3:将本药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若7 日内血小板计数达到≥20,000/mm3,可增加至最初剂量级;否则维持减量后的剂量。 血小板计数<15,000/mm3:停用本药,直至血小板计数达到≥20,000/mm3,然后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mm3且<750/mm3:将本药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ANC超过1,000/mm3时,以最初剂量恢复给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mm3:停用本药,直至ANC超过500/mm3,然后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ANC超过1,000/mm3时,可恢复至最初剂量给药。 无肝脏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的总胆红素升高 超过3.0 x ULN且≤5.0 x ULN: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继续使用本药,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 超过5.0 x ULN且≤10.0 x ULN:停用本药,最长14 天,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总胆红素≤3.0 x ULN时,可按当前剂量恢复给药。14 天后仍未降至≤3.0 x ULN时,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超过10.0 x ULN:停用本药,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然后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有肝脏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的总胆红素升高 超过3.0 x ULN: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继续使用本药,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 骨髓纤维化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合用强效CYP3A4抑制剂,或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合用氟康唑等CYP2C9和CYP3A4酶双重中效抑制剂时,本药每日总剂量应减少约50%;通过减少每日2次给药的剂量进行调整,若无法每日2次给药,则改为相应的每日1次剂量,以减少给药频率。本药与氟康唑合用时,氟康唑每日剂量不得超过200mg。 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 mL/min且<50 mL/min)或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 mL/min)患者治疗骨髓纤维化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10mg、每日2次。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mg、每日2次。 需要血液透析的终末期肾病(ESRD)患者治疗骨髓纤维化的最佳剂量数据有限。现有可供参考的结果显示,推荐起始剂量为:血小板计数为100,000∼200,000/mm3的患者单次给予15mg,血小板计数超过200,000/mm3的患者单次给予20mg;仅在透析当日透析结束后给药,且每日不得超过1次。 需要血液透析的ESRD患者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单次给予10mg;仅在透析当日透析结束后给药,并应密切监测安全性和有效性。 肝功能损害患者治疗骨髓纤维化的推荐起始剂量应减至每次10mg、每日2次;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的推荐起始剂量应减至每次5mg、每日2次。之后的剂量应在密切监测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包括肝脏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存在肝功能损害时,不建议调整起始剂量。 移植物抗宿主病累及肝脏且总胆红素水平超过3 x ULN的患者,应更频繁地监测毒性及血细胞计数,并可考虑将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 老年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儿童服用量
12岁以上移植物抗宿主病儿童患者使用本品的剂量与成人相同。 12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骨髓纤维化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儿童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成分

进口商
Novartis Korea Ltd.

功效・作用

治疗骨髓纤维化、移植物抗宿主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 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移植物抗宿主病
查看批准原文

本药用于中风险或高风险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后骨髓纤维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后骨髓纤维化的治疗,效果通过脾脏体积的减小体现。此外,还适用于对羟基脲耐受或不耐受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同时在12岁及以上患者中用于对以往皮质类固醇治疗反应不足的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治疗。因此,本药对多种血液疾病和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治疗有效。

服用方法

成人服用量

本药应由有抗肿瘤药物给药经验的医生开始给予。 本药口服,服用不受进食影响。若漏服,患者不得额外补服本药,应按处方服用下一次剂量。 只要获益/风险比为正,骨髓纤维化和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可继续使用本药。但是,如果治疗6个月后脾脏大小仍未缩小或症状未改善,应停用本药。 治疗后有反应的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在停用皮质类固醇后可考虑逐渐减量本药。建议每2个月将本药剂量减少50%。若在本药减量期间或减量后移植物抗宿主病的体征或症状复发,应考虑重新增加剂量。 骨髓纤维化:本药的推荐起始剂量依据血小板计数确定。 50,000∼100,000/mm3:每次10mg,每日2次 100,000∼200,000/mm3:每次15mg,每日2次 >200,000/mm3:每次20mg,每日2次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每次10mg,每日2次 应根据安全性和有效性调整剂量。 骨髓纤维化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如果认为药效不足且血细胞计数适宜,可每次增加最多5mg、每日2次;本药的最大剂量为每次25mg、每日2次。 起始剂量应维持至治疗开始后的前4周,此后不得以短于2周的间隔增加剂量。 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mm3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低于500/mm3时,应中断治疗。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时,如果血红蛋白低于8 g/dL,应中断治疗。血细胞计数恢复至上述数值或以上后,以每次5 mg、每日2次恢复给药,密切监测血细胞计数并缓慢增加剂量。 骨髓纤维化患者的血小板计数如降至下表所示范围,应考虑减量,以避免因血小板减少而中断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2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2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2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1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10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血小板减少时的给药剂量(每次5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100,000/mm3且<12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时,新剂量为每次5 mg、每日2次;血小板计数<50,000/mm3时,暂停给药。 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时,若血红蛋白降至12 g/dL以下,应考虑减量;若血红蛋白低于10 g/dL,建议减量。 血红蛋白≥12 g/dL且血小板计数≥100,000/mm3:无需调整剂量 血红蛋白≥10 g/dL且<12 g/dL,且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100,000/mm3:考虑减量,以避免因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而中断给药 血红蛋白≥8 g/dL且<10 g/dL,或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75,000/mm3:减至每次5mg、每日2次;已接受每次5mg、每日2次治疗的患者减至每次5mg、每日1次 血红蛋白<8 g/dL或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中断给药 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在接受包括生长因子、抗感染治疗和输血在内的标准支持治疗后,若出现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或总胆红素升高,可能需要减量及暂时中断给药。建议将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从每次10 mg、每日2次减至每次5mg、每日2次,或从每次5mg、每日2次减至每次5mg、每日1次)。不能耐受本药每次5mg、每日1次剂量的患者应停药。 血小板计数<20,000/mm3:将本药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若7 日内血小板计数达到≥20,000/mm3,可增加至最初剂量级;否则维持减量后的剂量。 血小板计数<15,000/mm3:停用本药,直至血小板计数达到≥20,000/mm3,然后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mm3且<750/mm3:将本药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ANC超过1,000/mm3时,以最初剂量恢复给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mm3:停用本药,直至ANC超过500/mm3,然后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ANC超过1,000/mm3时,可恢复至最初剂量给药。 无肝脏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的总胆红素升高 超过3.0 x ULN且≤5.0 x ULN: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继续使用本药,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 超过5.0 x ULN且≤10.0 x ULN:停用本药,最长14 天,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总胆红素≤3.0 x ULN时,可按当前剂量恢复给药。14 天后仍未降至≤3.0 x ULN时,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超过10.0 x ULN:停用本药,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然后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有肝脏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的总胆红素升高 超过3.0 x ULN:以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继续使用本药,直至总胆红素≤3.0 x ULN。 骨髓纤维化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合用强效CYP3A4抑制剂,或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合用氟康唑等CYP2C9和CYP3A4酶双重中效抑制剂时,本药每日总剂量应减少约50%;通过减少每日2次给药的剂量进行调整,若无法每日2次给药,则改为相应的每日1次剂量,以减少给药频率。本药与氟康唑合用时,氟康唑每日剂量不得超过200mg。 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 mL/min且<50 mL/min)或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 mL/min)患者治疗骨髓纤维化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10mg、每日2次。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mg、每日2次。 需要血液透析的终末期肾病(ESRD)患者治疗骨髓纤维化的最佳剂量数据有限。现有可供参考的结果显示,推荐起始剂量为:血小板计数为100,000∼200,000/mm3的患者单次给予15mg,血小板计数超过200,000/mm3的患者单次给予20mg;仅在透析当日透析结束后给药,且每日不得超过1次。 需要血液透析的ESRD患者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单次给予10mg;仅在透析当日透析结束后给药,并应密切监测安全性和有效性。 肝功能损害患者治疗骨髓纤维化的推荐起始剂量应减至每次10mg、每日2次;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的推荐起始剂量应减至每次5mg、每日2次。之后的剂量应在密切监测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包括肝脏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存在肝功能损害时,不建议调整起始剂量。 移植物抗宿主病累及肝脏且总胆红素水平超过3 x ULN的患者,应更频繁地监测毒性及血细胞计数,并可考虑将剂量降低一个剂量级。 老年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儿童服用量

12岁以上移植物抗宿主病儿童患者使用本品的剂量与成人相同。 12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骨髓纤维化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儿童患者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注意事项

本药可能会减少血液中的血细胞数量。因此,在使用本药前必须检查血细胞数量,若血小板或中性粒细胞数量过低,应停止治疗。 本药不应给予有特定遗传疾病的患者,例如乳糖不耐受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障碍的患者。 在服用本药期间,贫血、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等血液相关的不良反应可能频繁发生。如出现这些症状,应咨询医生以调整剂量或中止给药。 由于可能增加感染风险,若出现感染症状,应立即接受治疗,并在治疗前也必须检查有无感染。 本药可导致肝功能异常,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肝炎病毒携带者需特别注意。 在妊娠期间,建议不使用本药,适龄女性在用药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哺乳期女性需考虑到本药可能通过母乳传递,可能需要停止哺乳或停药。 本药可能与其他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尤其是同时使用抑制或诱导CYP3A4酶的药物时,需要调整剂量并谨慎使用。 过量使用时没有解毒剂,因此需要立即寻求医疗人员的帮助,并进行适当的支持治疗。 应存放在儿童无法接触的安全地方,避免将药物转移到其他容器中。

副作用

贫血,血小板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淤血,头晕,尿路感染,ALT升高,AST升高,高甘油三酯血症,体重增加,头痛,高胆固醇血症,恶心,脓毒症,高血压,CMV感染,大细胞病毒感染,脓毒性休克,BK病毒感染,便秘,腹胀,口腔溃疡形成,消化不良,呕吐,上腹部疼痛,上腹部不适,发热,疼痛,周围水肿,咳嗽,鼻衄,腰背痛,肢体疼痛,关节痛,肌肉痛,肌肉痉挛,肺炎,非典型肺炎,播散性带状疱疹,鼻咽炎,毛囊炎,血红蛋白增多症,糖尿病,瘙痒,斑片出血,脱发,丘疹,痤疮,紫癜,感觉异常,嗜睡,肝性肌痉挛,血液乳酸脱氢酶增高,血液碱性磷酸酶增高,肝炎,急性肝衰竭,黄疸,晕动症,白细胞增多症,脾脏肿大,生殖器溃疡,骨髓纤维化进展,无力,疲劳,呼吸困难,食欲下降,血中CPK升高,血中肌酐升高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贮藏方法

本药应保存在密封容器中,以避免受到空气或湿气的影响。存放温度应保持在1至25度之间的室温,这样能很好地保持药物的效果。

外观·包装

外观

白色至微黄色的圆形药片

包装单位

56片(14片/PTP包装 x 4)

相同成分药品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即使成分相同,用量和使用方法也可能因含量和剂型而异。更换正在服用的药物前,请先咨询医生或药师。

关于该药品的问题

还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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