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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 50mg
硬胶囊 · 处方药
三星制药(株)

品目基准编码 201300893 · 批准 2013.01.11 · 医保编码 642306370
治疗真菌病(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和皮肤真菌病,预防感染及复发
本药用于治疗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感染。此外,对口腔、咽喉、食管及呼吸道等部位发生的黏膜念珠菌感染和念珠菌尿症、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感染等多种念珠菌感染效果显著。也适用于严重的念珠菌血症或播散性念珠菌感染,以及侵袭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在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中的治疗与维持治疗。此外,还可用于化疗、放疗、骨髓移植后免疫力减弱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对皮肤和指甲的真菌感染、脚气、体癣、股癣、花斑癣及皮肤念珠菌感染等皮肤真菌感染同样有效。
药物给药途径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状态决定。 由于口服制剂吸收迅速且几乎完全,口服制剂(胶囊、干混悬剂)与注射剂的给药剂量相同。 ○ 成人 1. 阴道念珠菌病:氟康唑单次口服 150 mg 2. 黏膜念珠菌病 1) 口咽念珠菌病:通常每日1次,每次服用本品 50 mg,疗程为7-14日;可根据医生判断延长疗程。 2) 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因假牙导致的口腔疼痛):通常每日1次,每次服用本品 50 mg,疗程为14日,并应同时对假牙进行局部消毒。 3) 其他黏膜念珠菌病(阴道念珠菌病以外的食管念珠菌病、非侵袭性支气管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皮肤黏膜念珠菌病等):通常每日1次,每次服用本品 50 mg,疗程为14-30日;对于难治性黏膜念珠菌病,可增加至每日1次,每次 100 mg。 3.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通常第一天给予本品 400 mg,单次服用;从第二天起每日1次,每次服用 200 mg,并可根据患者的反应增加至每日1次,每次 400 mg。给药疗程应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4. 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通常第一天给予本品 400 mg,单次服用;从第二天起每日1次,服用 200-400 mg。治疗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真菌学反应决定,但通常至少应给药6 ~ 8周。 5. 为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在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应每日1次服用本品 200 mg,长期服用。 6. 因细胞毒性化疗、放射治疗或骨髓移植引起中性粒细胞减少、存在真菌感染风险的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应根据患者发生真菌感染的风险程度,每日1次给予本品 50-400 mg。对于发生全身性真菌感染风险极高的患者,例如骨髓移植患者,以及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严重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患者,建议每日1次给予 400 mg。对于此类患者,应在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开始前5-6日开始给予 400 mg;即使中性粒细胞计数升至1,000 cells/mm3以上,仍应继续给予 400 mg,持续1周。 7. 手足甲癣:每周1次给予 150 mg,持续给药直至手指甲、脚趾甲重新长出(直至未感染的新指甲、趾甲长出)。新指甲通常需要3-6个月长出,趾甲则需要6-12个月左右;生长速度因人而异,也可能随年龄不同而变化。长期给药成功治愈后,有时指甲、趾甲仍会残留损伤。 包括足癣、体癣、股癣、皮肤念珠菌病在内的皮肤真菌感染:通常每日1次给予本品 50 mg,或每周1次给予 150 mg,疗程为2-4周。但足癣根据病情进展,可能需要治疗6周。花斑癣每日1次给予 50 mg,疗程为2-4周。 ○ 老年人 肾功能正常时,通常给予成人剂量;肾功能损害时(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以下),应减少给药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 肾功能损害患者 本品主要以原形经尿液排泄。仅给药一次时无需调整剂量;需要多次给药时,仅在给药第一天给予常用剂量,从第二天起应按以下方式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mL/min) > 50:常用剂量的100 % 肌酐清除率(mL/min) ≤50(未透析):常用剂量的5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用剂量的100% 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应给予常用剂量的100%。未进行透析的日子,应根据肌酐清除率减少剂量后给药。
○ 儿童 根据成人剂量确定儿童剂量时,通常采用以下标准,且不得超过最大剂量 400 mg。 成人剂量 100 mg:儿童剂量 3 mg/kg 成人剂量 200 mg:儿童剂量 6 mg/kg 成人剂量 400 mg:儿童剂量 12 mg/kg 但是,尚未确立本品用于出生未满 6个月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参见注意事项)。 1. 口咽念珠菌病:本品首日按体重每 kg给予 6 mg,从次日起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3 mg。为防止复发,应至少给药 2周。 2. 食管念珠菌病:本品首日按体重每 kg给予 6 mg,从次日起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3 mg。根据患者的反应,可增加至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12 mg。至少给药 3周,并在症状消失后至少继续给药 2周。 3.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6-12 mg。给药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和医学判断决定。 4. 隐球菌性脑膜炎:本品首日按体重每 kg给予 12 mg,从次日起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6 mg。根据患者的反应,可增加至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12 mg。治疗应持续 10-12周,直至脑脊液培养结果转阴后。 5. 为预防 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全部基础治疗后,每日 1次按体重每 kg给予 6 mg。 6. 肾功能损害儿童应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按照与成人肾功能损害患者相同的标准延长给药间隔并减少剂量。给药剂量低于 10 mg时,为准确控制给药量,应根据儿童的临床状况口服糖浆剂或静脉注射注射剂。
本药对于某些患者可能不适合使用。例如,曾对本药或其他唑类药物发生过过敏反应的患者、怀孕中或可能怀孕的女性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应避免使用本药。 另当与影响心脏节律的药物或特定药物一起服用时,也不应使用。例如,不应与哌替啶、硫必利、抗组胺药、红霉素等可能影响心脏节律的药物共同服用。 本药含乳糖,因此对乳糖不耐受或相关遗传疾病的患者,不应使用本药。 肾脏或肝脏功能异常的患者、患有心脏病或电解质失衡导致心律失常风险的患者在使用本药时应格外小心。这类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定期检查状态,并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本药可能影响肝脏和肾脏功能,因此在使用前及使用期间建议进行血液检测及肝、肾功能检查。 此外,本药可能与许多其他药物相互作用,因此如正在服用其他药物,必须告知医疗人员。尤其在与影响心脏的药物或肝脏代谢的药物联合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妊娠期女性使用此药物可能对胎儿造成危害,因此计划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性应在服用期间及服用后的一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哺乳期女性也应避免使用本药,因为该药可能通过母乳排出并影响婴儿。 对于儿童,尤其是6个月以下的婴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充分确认,因此仅在必要情况下谨慎使用。 在使用本药期间,偶尔会出现头晕或癫痫等神经系统异常症状,驾驶或操作机械时需注意。 最后,过量使用本药可能导致幻觉或异常行为,因此必须遵守规定剂量,如不慎过量,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适当治疗。
无颗粒性白血球减少症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对空气和湿气敏感,应保存在密闭容器中。建议保持室温在1至30度之间。这样可以保持药物的效果和安全性长久稳定。
上部为蓝色、下部为白色的硬胶囊,充填有白色粉末
30颗/瓶,100颗/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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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成分相同,用量和使用方法也可能因含量和剂型而异。更换正在服用的药物前,请先咨询医生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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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药品信息基于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供的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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