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缬沙坦 80mg
片剂 · 处方药
韩国PAVIS制药(株)

品目基准编码 201207331 · 批准 2012.10.22 · 医保编码 621802330
治疗原发性高血压,降低心肌梗死后死亡风险,治疗心力衰竭
本药用于预防和控制高血压。此外,还用于对ACE抑制剂耐受不良的心力衰竭患者的治疗。对心肌梗死后左心室功能减退患者,帮助减少死亡风险。因此,本药适用于原发性高血压、ACE抑制剂耐受不良的心力衰竭及心肌梗死后减少死亡风险。
1. 原发性高血压 可在进餐时用水送服,也可在两餐之间服用。建议尽可能每天在同一时间(例如早晨)服用。 1) 成人:不论性别、种族,推荐按缬沙坦计80 mg,每日1次口服。 降压作用在2周内逐渐显现,4周后达到最大效果。 血压控制不佳的患者,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60 mg,或合用利尿剂。如需进一步降低血压,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最高320 mg。 2) 老年患者(75岁以上):本品起始剂量为40 mg,每日1次。 3) 肾功能不全患者: (1) 肌酐清除率20 ∼ 50 mL/min:无需调整剂量。 (2) 肌酐清除率10 ∼ 20 mL/min:本品起始剂量为40 mg,每日1次。 (3) 肌酐清除率低于10 mL/min及透析患者:不得使用本品。 4) 血容量不足患者:血容量不足患者(例如服用大剂量利尿剂且无法减量者),本品起始剂量为40 mg,每日1次。 5) 肝功能不全患者:轻度和中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以本品40 mg每日1次开始治疗,每日剂量不得超过80 mg。重度肝功能不全、肝硬化、胆汁淤积患者不得使用本品。 2. 心力衰竭 成人:推荐起始剂量为本品40 mg,每日2次口服,可增至每次80 mg或160 mg。合用利尿剂时,应考虑减少利尿剂剂量。每日最高剂量为320 mg,分次给药。不推荐本品与ACE抑制剂及β受体阻滞剂三联使用。 3. 降低心肌梗死后的死亡风险 成人:可在心肌梗死发生后12小时内开始给药。推荐起始剂量为本品20 mg,每日2次;随后数周内,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逐渐增加剂量,按每次40 mg、80 mg、160 mg,每日2次给药。 出现低血压症状或肾功能衰竭时,应考虑减量。 对于心肌梗死后正在接受其他治疗(例如溶栓药、乙酰水杨酸、β受体阻滞剂及他汀类药物)的患者,也可使用本品。但不推荐与ACE抑制剂合用。 4. 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为10 mL/min及以上者无需调整剂量;但由于肌酐清除率低于10 mL/min及透析患者的使用经验不足,不得使用本品。 5. 肝功能不全患者:轻度和中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本品每日剂量最好不超过80 mg。每日使用80 mg及以上时,增加剂量应考虑治疗获益是否超过风险。重度肝功能不全、肝硬化、胆汁淤积患者不得使用本品。
1. 原发性高血压: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6. 儿童: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本药在妊娠期间,尤其在妊娠的第二和第三期使用时可能会对胎儿和新生儿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一旦确诊妊娠应立即停止服用。 对本药或其成分过敏、在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患有严重肝病或某些肾脏疾病的患者禁止服用。 老年人、血钾水平高或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心脏或肾脏有问题的患者在使用本药时应特别小心,应从低剂量开始并逐渐增加剂量。 本药具有降低血压的作用,因此首次使用或增加剂量时,可能暂时导致血压过低,出现眩晕或晕厥,应予以注意。 在服用本药期间,可能出现头痛、眩晕、疲劳、咳嗽、消化不良等副作用;罕见情况下可能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肾功能下降、高钾血症等症状,一旦出现症状应立即与医疗人员咨询。 特别是心力衰竭或心肌梗死患者,应定期检查肾功能;与其他降压药或利尿剂、钾补充剂共同使用时,可能因相互作用而增加副作用风险,因此需注意。 在妊娠期间服用本药的患者需进行胎儿肾功能及颅骨发育状态的检查;在哺乳期则建议避免使用本药或停止哺乳。 本药在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因此不建议使用。 过量服用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低血压或意识障碍,应立即接受急救,并在储存时应放在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不要转移到其他容器中。 在服用本药期间,驾驶或操作机械时,可能出现眩晕等症状,应注意。
头痛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以避免接触空气和湿气,最好放在温度低于30度的阴凉处。这样可以长期保持药效。
粉红色的圆形薄膜包衣片
30片/瓶, 300片/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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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PAVIS制药(株)

缬沙坦 8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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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缬沙坦 16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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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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缬沙坦 32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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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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