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查看瑞复美胶囊10毫克(来那度胺)
来那度胺半水合物 10.35mg
硬胶囊 · 处方药
有限公司韩国BMS制药

品目基准编码 200909215 · 批准 2009.12.28 · 医保编码 658700840,691800050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淋巴瘤(套细胞型·滤泡型)
本药物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多种治疗阶段。在接受过治疗的患者中,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而在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中则与地塞米松或美法仑及泼尼松联合使用。在新诊断的情况下,合并使用博土佐胺与地塞米松,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中用于维持治疗。此外,亦用于血液病中具有5q细胞基因缺失和依赖输血贫血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患者的治疗。另外,在以前接受过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和滤泡淋巴瘤患者的治疗上,与利妥昔单抗结合使用以提高治疗效果。因此,本药物在多种血液恶性肿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中有效。
本药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参见使用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规定的患者。 此外,本药仅可由已注册的医生处方,并仅可由已注册的药师配发。向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处方时,必须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每个28日周期的前4个周期中,第1~4、9~12、17~20日每日1次,每次40mg。 第4个周期后,每个28日周期仅在第1~4日每日1次,每次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时 恢复给予15mg,每日1次 之后每当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 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1,000/㎕时 暂停给药,追加给予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恢复给予25mg,每日1次 恢复至 ≧1,000/㎕且出现其他毒性时 恢复给予15mg,每日1次 之后每当降至 <1,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 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2) 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每次2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本药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第1级减量 20 mg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12 mg 第3级减量 10 mg 8 mg 第4级减量 5 mg 4 mg 第5级减量 2.5 mg 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 恢复至 ≧5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 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若因本药引起的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减量,在继续治疗后骨髓功能改善(连续至少2个周期未发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且血小板计数 ≥100,000/㎕)时,经医生判断可增加本药剂量并恢复治疗(最高至起始剂量)。 3) 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用于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按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口服,剂量为0.18mg/kg;泼尼松龙按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口服,剂量为2mg/kg。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用本药单药治疗,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服用10mg,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本药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第1级减量 7.5 mg 0.14 mg/kg 1 mg/kg 第2级减量 5 mg 0.10 mg/kg 0.5 mg/kg 第3级减量 2.5 mg N/A 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25,000/㎕时 以减低一个剂量级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30,0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 恢复至 ≧30,000/㎕时 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以减低一个剂量级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 恢复至 ≧500/㎕时 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患者 (1)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14日服用。 硼替佐米按体表面积1.3mg/m2的剂量,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1次,在每个21日周期的第1、2、4、5、8、9、11、12日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药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的推荐给药方案为: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服用。可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2) 与地塞米松和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且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 硼替佐米按体表面积1.3mg/m2的剂量,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9-12日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25 mg 第1级减量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第3级减量 10 mg 第4级减量 5 mg 第5级减量 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见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 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本药维持治疗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血液学充分恢复时开始。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服用10 mg胶囊,直至不能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药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至15mg,每日1次。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起始剂量(10mg) 若剂量已增加(15mg)* 第1级减量 5 mg 10 mg 第2级减量 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 5 mg 第3级减量 N/A 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 不得减至低于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 *本药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至15mg,每日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时 以减低一个剂量级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时 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时 以减低一个剂量级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时 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0 mg 第1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日1次5 mg 第2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日1次2.5 mg 第3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隔一日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或 在7日以上期间至少2次恢复至 ≧25,000/㎕~<5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0。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表现为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5mg 第1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0mg 第2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5mg 第3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0mg 第4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5mg 第5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隔一日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每日2.5mg或每隔一日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每日2.5mg或每隔一日5mg。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4. 滤泡性淋巴瘤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致的继发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的推荐起始剂量以28日周期为基准;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日)。 第2~5周期,每个28日周期仅在第1日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段> 本药 起始剂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0mg 第1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5mg 第2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0mg 第3级减量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导致的剂量调整请参见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降至 <50,0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每日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时 或 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 <1,000/㎕时,或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之后每当持续至少7日降至 <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时 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每日5mg。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符合机构治疗指南的同等方案),并在第1治疗周期的第1周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1周期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组合检测。 对于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按相同剂量继续给予本药,或根据医生判断减低一个剂量级后继续给予本药。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应根据标准治疗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适当的医疗管理。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以降低高尿酸血症。患者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对于发生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药,并每周或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化学检查组合检测。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应根据标准治疗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适当的医疗管理。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经医生判断可按低一个剂量级的剂量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对于发生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经处方医生判断,可继续给予本药而不暂停或减量。根据处方医生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对于发生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药,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或以下后,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根据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南进行症状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发生其他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可将剂量减至比当前剂量低一个剂量级后恢复治疗。 6. 有因服用沙利度胺而发生4级皮疹病史的患者不得使用本药。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药。发生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怀疑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时,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7.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 本药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损害患者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毒性。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损害,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应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尚未对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进行研究。 表15.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每日1次10mg* 每日5mg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每日7.5mg或每隔一日15mg 每日2.5mg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每日5mg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每日2.5mg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但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至每日15mg。 表16.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第1级减量 第2级减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每日1次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每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每隔一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每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每隔一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每周2次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每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每隔一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每周2次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 60mL/min 每日1次10mg1,2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每日1次5 mg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每日1次5 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至每日1次15mg。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如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经判断与本药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要减量,不得减至每隔一日5mg或每日1次2.5mg以下。 开始使用本药治疗后,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调整应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按上述方法进行。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此药在怀孕期间使用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严重畸形或流产,因此怀孕女性绝对不可使用。 可能怀孕的女性在服用此药前必须进行两次怀孕检测,并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做好适当的避孕措施。 本药可能会减少血液中的细胞数量,应通过定期血液检查监测白细胞和血小板水平。 根据血液检查结果,可能需要中断用药或调整剂量,并在出现感染症状或出血时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心脏病高风险患者在用药期间可能会出现心肌梗死等心脏问题,因此需密切观察。 本药可能增加血栓风险,因此有血栓病史或风险因素的患者需要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出现症状时应立即治疗。 可能会影响肝功能,因此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有肝病病史的患者更需谨慎。 肾功能下降的患者需要调整本药的剂量,并通过肾功能检查监测状态。 肿瘤可能会迅速增大,或有肿瘤溶解综合症发生的风险,因此在治疗初期和剂量增加时需要特别注意。 可能会变得易受感染,发生感染症状时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以获得适当的治疗。 病毒感染重新激活的风险,也需要仔细观察曾感染带状疱疹或乙型肝炎的患者。 可能出现严重的皮肤反应或过敏反应,因此如出现皮疹、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咨询医务人员。 本药可能会影响免疫系统,导致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的发生,因此出现神经症状应立即评估。 本药与其他特定药物联合使用时可能增加死亡率,因此务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长时间使用可能会导致白内障等眼部疾病,因此需定期进行视力检查。 本药可能引起多种副作用,因此在服用期间需仔细观察身体状态,如有异常症状应立即与医生或药剂师咨询。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需保存在密闭容器内,以避免空气或湿气进入。存放温度应保持在15度到30度之间的室温。
白色粉末装入上部青绿色、下部浅黄色的硬胶囊中
7胶囊/包装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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