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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 50mg
硬胶囊 · 处方药
JW中外制药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199700389 · 申报 1997.11.03 · 医保编码 644901700
治疗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并预防复发,治疗皮肤真菌病,预防真菌感染
本药用于各种真菌感染的治疗。对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具有疗效,并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患者和免疫缺陷患者的口腔、食道、肺等粘膜部位以及皮肤的念珠菌病的治疗。此外,还用于全身性念珠菌血症和播散性念珠菌病,以及各种侵袭性真菌感染的治疗。也适合用于隐球菌脑膜炎和身体其它部位的隐球菌病的治疗,以及艾滋病患者的复发预防维持治疗。在免疫抑制状态下可能发生的真菌感染的预防中也有应用,并用于手足癣、脚气、身体皮肤癣等皮肤真菌感染的治疗。因此,本药有助于有效治疗和预防多种真菌感染。
给药途径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状态决定。 口服制剂吸收迅速且几乎完全,因此口服制剂(胶囊、干糖浆)与注射剂的给药剂量相同。 阴道念珠菌病:氟康唑150 mg单次口服 口咽念珠菌病: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7-14日;根据医生判断可延长给药时间。 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义齿引起的口腔疼痛):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14日,并应同时对义齿进行局部消毒。 其他黏膜念珠菌病(除阴道念珠菌病外,包括食管念珠菌病、非侵袭性支气管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皮肤黏膜念珠菌病等):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14-30日;难治性黏膜念珠菌病患者可增至每日1次100 mg。 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在内的全身性念珠菌病:本品通常第一天单次给予400 mg,从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 mg;可根据患者反应增至每日1次400 mg。给药时间应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本品通常第一天单次给予400 mg,从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400 mg。治疗时间根据临床反应及真菌学反应决定,通常至少应给药6 ~ 8周。 为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本品每日1次给予200 mg,长期持续使用。 因细胞毒性化疗、放射治疗或骨髓移植所致中性粒细胞减少而有真菌感染风险的免疫功能低下患者,预防真菌感染:应根据患者发生真菌感染的风险程度,每日1次给予本品50-400 mg。对于发生全身性真菌感染的风险极高的患者,例如骨髓移植患者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或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持续较长时间,建议每日1次给予400 mg。此类患者应在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开始前5-6日开始给予400 mg;中性粒细胞计数升至1,000 cells/mm3以上后,还应继续给予400 mg 1周。 甲癣、趾甲真菌病:每周1次给予150 mg,持续至手指甲、脚趾甲重新长出(未感染的新甲长出)。新指甲通常需3-6个月长出,新趾甲约需6-12个月;生长速度因人而异,并可能随年龄而变化。长期治疗成功后,有时指甲仍会受损。 包括足癣、体癣、股癣、皮肤念珠菌病在内的皮肤真菌感染:本品通常每日1次给予50 mg或每周1次给予150 mg,连续用药2-4周。但足癣可能需根据病情连续用药6周。 花斑癣:每日1次给予50 mg,连续用药2-4周。 老年人:肾功能正常时通常给予成人剂量;存在肾功能障碍时(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以下),应减少给药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肾功能障碍患者:本品主要以原形经尿液排泄。单次给药时无需调整剂量;需要多次给药时,仅在第一天给予常规剂量,从次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mL/min) > 50:常规剂量的100 % 肌酐清除率(mL/min) ≤50(未透析):常规剂量的5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规剂量的100% 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应给予常规剂量的100%。未透析日应根据肌酐清除率减量给药。
根据成人剂量确定儿童剂量时,通常采用以下标准,且不得超过 400 mg。 成人剂量 100 mg:儿童剂量 3 mg/kg 成人剂量 200 mg:儿童剂量 6 mg/kg 成人剂量 400 mg:儿童剂量 12 mg/kg 尚未确立用于出生后 6个月以下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口咽念珠菌病:首日按本品 6 mg/kg 体重给药,从次日起每日1次,每次 3 mg/kg 体重。为预防复发,至少应给药2周。 食管念珠菌病:首日按本品 6 mg/kg 体重给药,从次日起每日1次,每次 3 mg/kg 体重。可根据患者反应增至每日1次、每次 12 mg/kg 体重。至少治疗3周,并在症状消失后继续治疗至少2周。 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在内的全身性念珠菌病:每日1次给予 6-12 mg/kg 体重。给药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首日按本品 12 mg/kg 体重给药,从次日起每日1次,每次 6 mg/kg 体重。可根据患者反应增至每日1次、每次 12 mg/kg 体重。治疗应持续 10-12周,直至脑脊液培养结果呈阴性。 为预防 AIDS 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全部基础治疗后,每日1次给予 6 mg/kg 体重。 肾功能损害儿童应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参照肾功能损害成人患者的相同标准延长给药间隔并减少剂量。给予低于 10 mg 的剂量时,为准确控制剂量,应根据儿童的临床状况口服糖浆剂或静脉注射注射剂。
某些患者可能不适合使用本药。例如,以前对本药或类似药物出现过过敏反应的患者、妊娠或可能怀孕的女性及哺乳中的女性均应避免使用本药。 此外,如果与某些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正在服用与本药禁用的药物的患者也应避免使用。 因本药可能影响肝脏和肾脏功能,对于有肝脏或肾脏疾病的患者,在使用前需进行谨慎评估和监测。 有心脏病或因电解质失衡而心律失常风险较高的患者在使用本药时需格外小心。 本药通常耐受性较好,但偶尔在血液、肝脏、肾脏、皮肤和神经系统等多个部位可能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出现异常症状时须立即咨询医务人员。 特别是本药可能延长与心脏跳动相关的QT间期,从而增加严重心律失常的风险,因此心脏病患者或同时使用某些药物的患者需特别小心。 在妊娠期间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因此怀孕的女性应避免使用本药,而育龄女性在治疗期间及用药后的一段时间内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哺乳的女性也应避免使用本药,因为它会排出到母乳中。 对于儿童,特别是6个月以下的婴儿,其安全性尚未确立,因此需在确有必要时谨慎使用。 服用本药期间,驾驶或操作机器时可能出现头晕或癫痫等症状,因此需要注意。 过量使用可能引起幻觉或异常行为,可能需要立即治疗以及必要时采取血液透析等措施。 最后,本药与多种药物有相互作用,因此需要根据同时服用的药物进行剂量调整或监测,因此必须告知医务人员目前所用的所有药物并进行咨询。
无颗粒性白血球症,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过敏性休克,血管水肿,高甘油三酯血症,高胆固醇血症,低钾血症,失眠,嗜睡,头痛,抽搐,头晕,感觉异常,味觉异常,颤抖,眩晕,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QT延长,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消化不良,腹胀,口干,ALT升高,AST升高,血清碱性磷酸酶升高,胆汁淤积,黄疸,胆红素升高,肝毒性,肝衰竭,肝细胞坏死,肝炎,肝细胞损伤,皮疹,瘙痒,荨麻疹,出汗增多,药物皮疹,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急性广泛性脓疱型皮炎,剥落性皮炎,面部水肿,脱发,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肌肉疼痛,疲劳,倦怠,无力,发热,幻觉,偏执行为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以防止空气进入,避免阳光直射,并建议在一般室温下存放。如此存放可以保持药物效果的持久性。
上部为蓝色、下部为白色的胶囊内填充白色结晶性粉末
24粒/瓶,100粒/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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