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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那度胺 15mg
硬胶囊 · 处方药
(株)宝龄

品目基准编码 201804479 · 批准 2018.11.12 · 医保编码 641907800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及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
本药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多种治疗。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时对之前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有效,同时也可用于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结合地塞米松或苯丁酸和泼尼松一起使用。此外,针对新诊断的患者可采用博尔特佐替尼与地塞米松的联合疗法,并用于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在伴有5q细胞基因缺失的低风险或中等-1风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也用于输血依赖性贫血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在之前治疗过的外套细胞淋巴瘤和小泡淋巴瘤患者的治疗中,联合使用利妥昔单抗来有效使用。本药用于上述各种血液癌症及血液疾病的治疗。
1.多发性骨髓瘤 1)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40mg。 4个周期后,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4天每日1次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恢复给药,每日15mg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1,000/㎕时:暂停给药,追加给予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恢复给药,每日25mg 恢复至≧1,000/㎕且出现其他毒性时:恢复给药,每日15mg 此后每当降至<1,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2)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20mg。治疗持续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级别> 本品/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25 mg/40 mg 第1级减量:20 mg/20 mg 第2级减量:15 mg/12 mg 第3级减量:10 mg/8 mg 第4级减量:5 mg/4 mg 第5级减量:2.5 mg/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恢复起始剂量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给药 恢复至≧5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因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减量本品后,如果继续治疗使骨髓功能改善(连续至少2个周期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 ≥100,000/㎕),经医生判断,可增加本品剂量后恢复治疗(最高至起始剂量)。 3)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用于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4天按0.18mg/kg的剂量口服;泼尼松龙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4天按2mg/kg的剂量口服。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为本品单药治疗,每日1次10mg,在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级别> 本品/美法仑/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10 mg/0.18 mg/kg/2 mg/kg 第1级减量:7.5 mg/0.14 mg/kg/1 mg/kg 第2级减量:5 mg/0.10 mg/kg/0.5 mg/kg 第3级减量:2.5 mg/N/A/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25,0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30,000/㎕时: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恢复起始剂量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500/㎕时: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患者的治疗 (1)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1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每平方米体表面积1.3mg/m2的剂量,在每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20mg,以21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在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的推荐用法用量为:每个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每个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治疗可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2)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用于新诊断的可移植患者的诱导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每平方米体表面积1.3mg/m2的剂量,在每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40mg,在每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级别> 起始剂量 25 mg;第1级减量 20 mg;第2级减量 15 mg;第3级减量 10 mg;第4级减量 5 mg;第5级减量 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毒性时:恢复起始剂量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5)新诊断的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加至每日1次15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10mg)/如剂量已增加(15mg)* 第1级减量:5 mg/10 mg 第2级减量: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5 mg 第3级减量:N/A/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加至每日1次1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以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 mg 第1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5 mg 第2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2.5 mg 第3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隔日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或在至少7天内至少2次恢复至≧25,000/㎕~<5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轻度红细胞反应须通过以下情况证明: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在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 3.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5mg 第1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0mg 第2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5mg 第3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mg 第4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5mg 第5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5mg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隔日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5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或隔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2.5mg,或隔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进行患者管理。 4.滤泡性淋巴瘤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致的继发性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的推荐起始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0mg 第1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5mg 第2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mg 第3级减量: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所致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50,000/㎕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00/㎕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每日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根据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方案),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 对于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予本品,或根据医生判断减量一级后继续给予本品。在电解质异常纠正前,应按标准治疗方法充分静脉补液并提供适当的医疗管理。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以降低高尿酸血症。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对于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品,并每周或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在电解质异常纠正前,应按标准治疗方法充分静脉补液并提供适当的医疗管理。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经医生判断,可减至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对于出现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可根据处方医生判断继续给予本品,不暂停或减量。根据处方医生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对于出现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品,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或以下后,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根据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南进行症状管理。 5.其他3/4级毒性所致的剂量调整 出现其他与本品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以比当前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治疗。 6.既往因沙利度胺给药出现过4级皮疹的患者不得使用本品。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品。出现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怀疑发生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时,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恢复治疗。 7.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均未进行研究。 表15.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中度肾功能损害,30 ≤ CLcr <50mL/min: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剂量调整为每日1次10mg*;移植后维持治疗剂量调整为每日5mg 重度肾功能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剂量调整为每日7.5mg或隔日15mg;移植后维持治疗剂量调整为每日2.5mg 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剂量调整为每日5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移植后维持治疗剂量调整为每日2.5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果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且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5mg。 表16.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中度肾功能损害,30 ≤ CLcr <50mL/min:起始剂量每日1次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第1级减量每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第2级减量隔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重度肾功能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起始剂量每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第1级减量隔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第2级减量每周2次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起始剂量每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第1级减量隔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第2级减量每周2次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中度肾功能损害,30 ≤ CLcr < 60mL/min:每日1次10mg1,2(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 重度肾功能损害,CLcr < 30mL/min(非透析患者):无数据3 终末期肾病,CLcr < 30mL/min(透析患者):无数据3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果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次15mg。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如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判断为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要减量,不得减至低于隔日5mg或每日1次2.5mg。 3重度及终末期肾功能不全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 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应如上所述,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进行。 8.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本药在怀孕期间使用可导致胎儿严重畸形或流产,因此怀孕的女性不得使用。 具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在使用本药前、使用中及使用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进行两次妊娠测试,并且至少应采用两种以上的避孕方法。 本药可能减少血液中的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因此在服用期间应定期进行血液检查,如有感染或出血症状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 有心脏疾病风险的患者在服用本药期间可能会出现心肌梗死等心脏问题,需仔细观察并管理风险因素。 本药可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既往有血栓病史或存在风险因素的患者更需小心,如有必要建议进行预防性抗血栓治疗。 本药可能影响肝功能,因此有肝病或肝功能损坏的患者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并在出现肝损伤症状时立即告知。 肾功能下降的患者需要调整本药剂量,并需要监测肾功能。 本药可能引发肿瘤溶解综合症和肿瘤进展反应,因此癌症患者在首次治疗周期中需特别注意症状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对感染易感的患者如出现感染症状应迅速就医,需进行相关检测并进行监测因病毒感染复活的风险。 本药可能引起严重的皮肤反应和过敏反应,如出现皮疹、瘙痒、呼吸急促等症状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 在服用本药期间可能出现神经系统异常,特别是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症状,需仔细观察神经症状。 本药与某些免疫抗癌药的联合使用可能增加死亡率,因此在非临床试验情况下不应共同使用。 在服用期间可能出现视力变化或白内障,因此需要定期进行视力检查。 对本药成分过敏的患者应避免服用。 本药可能引起多种副作用,因此在服用期间如出现疲劳、发热、出血、呼吸困难、消化不良、神经异常等症状应立即咨询医疗人员。 本药必须遵循专业医疗人员的指示服用,并通过定期检查和监测安全使用。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对空气或湿气敏感,因此需放在密闭容器中保存。存放时建议保持室温,即15度至30度之间的温度。这样可以保持药物效力。
上部为棕黄色,下部为灰色的硬胶囊,内含白色粉末
21胶囊/盒[(7胶囊/泡罩 X 3)],7胶囊/盒[(7胶囊/泡罩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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