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
莱布利金胶囊25毫克(来那度胺)

莱布利金胶囊25毫克(来那度胺)

处方药硬胶囊口服 · 皮下注射
成分・含量
来那度胺›25mg / 1粒
生产/进口商
Boryung Co., Ltd.
外观
装有白色粉末的上下白色硬胶囊
包装
21粒/盒[(7粒/泡罩 X 3)],7粒/盒[(7粒/泡罩 X 1)]
许可状态
正常

品目基准编码 201802378 · 批准 2018.06.08 · 医保编码 641907810

核心摘要

主要用途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淋巴瘤(套细胞型、滤泡型)
使用对象
成人
成人剂量
本品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参见“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规定的患者。此外,本品仅可由已在妊娠预防计划中登记的医生处方,并由已登记的药师调配。若处方给有妊娠可能的女性,应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每次40mg。 4个周期后,在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天,每日1次,每次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 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5mg,每日1次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 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1,000/㎕ 时 暂停给药,并加用G-CSF,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25mg/日恢复给药 恢复至 ≧1,000/㎕,但出现其他毒性时 以15mg/日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1,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 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20mg。治疗持续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减量第1级 20 mg 20 mg 减量第2级 15 mg 12 mg 减量第3级 10 mg 8 mg 减量第4级 5 mg 4 mg 减量第5级 2.5 mg 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 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的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若因本品引起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减量,在继续治疗后骨髓功能改善(至少连续2个周期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 ≥100,000/㎕),则经医生判断,可增加本品剂量后恢复治疗(最高增至起始剂量)。 3)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按每28天周期的第1~4天口服0.18mg/kg,泼尼松龙按每28天周期的第1~4天口服2mg/kg。已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用本品单药治疗,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10mg,每日1次,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减量第1级 7.5 mg 0.14 mg/kg 1 mg/kg 减量第2级 5 mg 0.10 mg/kg 0.5 mg/kg 减量第3级 2.5 mg N/A 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25,000/㎕ 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 恢复至 ≧30,000/㎕ 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 恢复至 ≧500/㎕ 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的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21天周期的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1次,在21天周期的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用药,在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地塞米松推荐方案为在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治疗可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2)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的、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在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25 mg 减量第1级 20 mg 减量第2级 15 mg 减量第3级 10 mg 减量第4级 5 mg 减量第5级 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本品维持治疗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血液学指标充分恢复后开始。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在28天周期的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起始剂量(10mg) 若已增加剂量(15mg)* 减量第1级 5 mg 10 mg 减量第2级 5mg(28天周期的第1~21天) 5 mg 减量第3级 N/A 5mg(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不得减至低于5mg(28天周期的第1~21天)。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 时 减至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0 mg 减量第1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每次5 mg 减量第2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每次2.5 mg 减量第3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隔一天服用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或 连续7天以上至少2次恢复至 ≧25,000/㎕~<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0。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治疗开始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经证实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者的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5mg 减量第1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0mg 减量第2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5mg 减量第3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0mg 减量第4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5mg 减量第5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5mg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隔一天服用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低于每隔一天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低于每隔一天5mg。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4. 滤泡性淋巴瘤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致的继发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推荐起始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0mg 减量第1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5mg 减量第2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0mg 减量第3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所致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 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按照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方案),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 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使用本品,或经医生判断减量一个级别后继续使用本品。应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符合标准治疗的适当医疗管理。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以降低高尿酸血症。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品,并每周或在临床需要时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应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符合标准治疗的适当医疗管理。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经医生判断,可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出现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经处方医生判断,可暂停本品或不减量继续给药。经处方医生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出现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品,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或以下后,可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根据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南接受症状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应将剂量减至比目前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6. 曾因沙利度胺给药而出现4级皮疹的患者不得使用本品。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品。若发生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恢复治疗。 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本品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患者发生毒性的风险可能更高。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不全,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表15.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功能不全 30 ≤ CLcr <50mL/min 10mg,每日1次* 5mg/日 重度肾功能不全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7.5mg/日或15mg隔日1次 2.5mg/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2.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若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但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日。 表16.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减量第1级 减量第2级 中度肾功能不全 30 ≤ CLcr <50mL/min 5mg,每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2.5mg隔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重度肾功能不全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2.5mg隔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2.5mg每周2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2.5mg隔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2.5mg每周2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中度肾功能不全 30 ≤ CLcr < 60mL/min 10mg,每日1次1,2 重度肾功能不全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无数据3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无数据3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若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或被认为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减量,不得减至低于5mg隔日1次或2.5mg每日1次。 3重度及终末期肾功能不全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 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应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情况,按照上述说明进行。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成分

进口商
Boryung Co., Ltd.

功效・作用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贫血、淋巴瘤(套细胞型、滤泡型)

  • 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输血依赖性贫血,外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瘤
查看批准原文

本药物主要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多种治疗情境,通常与地塞米松、波生坦、马尔法兰、泼尼松等联合使用,以提供有效的治疗。此外,还用于新诊断的不可植入患者或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疗法。同时用于5q细胞基因缺失的低风险或中度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输血依赖性贫血治疗。对于外套细胞淋巴瘤或已接受治疗的小淋巴瘤(1-3a级)患者,也与利妥昔单抗联合使用以提高治疗效果。该药物有效用于多种血液癌症及相关疾病的治疗。

用法用量

成人剂量

本品仅可用于同意遵守妊娠预防计划(参见“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规定的患者。此外,本品仅可由已在妊娠预防计划中登记的医生处方,并由已登记的药师调配。若处方给有妊娠可能的女性,应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每次40mg。 4个周期后,在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天,每日1次,每次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 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5mg,每日1次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 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1,000/㎕ 时 暂停给药,并加用G-CSF,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25mg/日恢复给药 恢复至 ≧1,000/㎕,但出现其他毒性时 以15mg/日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1,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 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20mg。治疗持续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减量第1级 20 mg 20 mg 减量第2级 15 mg 12 mg 减量第3级 10 mg 8 mg 减量第4级 5 mg 4 mg 减量第5级 2.5 mg 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 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的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若因本品引起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减量,在继续治疗后骨髓功能改善(至少连续2个周期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 ≥100,000/㎕),则经医生判断,可增加本品剂量后恢复治疗(最高增至起始剂量)。 3)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按每28天周期的第1~4天口服0.18mg/kg,泼尼松龙按每28天周期的第1~4天口服2mg/kg。已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用本品单药治疗,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10mg,每日1次,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减量第1级 7.5 mg 0.14 mg/kg 1 mg/kg 减量第2级 5 mg 0.10 mg/kg 0.5 mg/kg 减量第3级 2.5 mg N/A 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25,000/㎕ 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 恢复至 ≧30,000/㎕ 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 恢复至 ≧500/㎕ 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的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原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21天周期的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1次,在21天周期的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用药,在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地塞米松推荐方案为在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治疗可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2)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的、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在28天周期的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在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给药。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在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25 mg 减量第1级 20 mg 减量第2级 15 mg 减量第3级 10 mg 减量第4级 5 mg 减量第5级 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 ≧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本品维持治疗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血液学指标充分恢复后开始。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在28天周期的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起始剂量(10mg) 若已增加剂量(15mg)* 减量第1级 5 mg 10 mg 减量第2级 5mg(28天周期的第1~21天) 5 mg 减量第3级 N/A 5mg(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不得减至低于5mg(28天周期的第1~21天)。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30,000/㎕ 时 减至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30,0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3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0 mg 减量第1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每次5 mg 减量第2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每次2.5 mg 减量第3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隔一天服用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25,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或 连续7天以上至少2次恢复至 ≧25,000/㎕~<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0。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治疗开始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经证实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者的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5mg 减量第1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0mg 减量第2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5mg 减量第3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0mg 减量第4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5mg 减量第5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5mg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隔一天服用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6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低于每隔一天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2.5mg/日或低于每隔一天5mg。 对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4. 滤泡性淋巴瘤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致的继发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推荐起始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减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20mg 减量第1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5mg 减量第2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10mg 减量第3级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每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所致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 <50,0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 <50,0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50,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 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 <1,000/㎕,或 伴有发热(体温≥38.5°C)且降至 <1,000/㎕,或 降至 <500/㎕ 时 暂停本品,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 ≥1,000/㎕ 时 减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低于5mg/日。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按照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方案),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 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使用本品,或经医生判断减量一个级别后继续使用本品。应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符合标准治疗的适当医疗管理。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以降低高尿酸血症。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品,并每周或在临床需要时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应在纠正电解质异常前,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符合标准治疗的适当医疗管理。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经医生判断,可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出现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经处方医生判断,可暂停本品或不减量继续给药。经处方医生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出现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品,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或以下后,可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根据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南接受症状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应将剂量减至比目前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6. 曾因沙利度胺给药而出现4级皮疹的患者不得使用本品。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品。若发生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恢复治疗。 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本品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患者发生毒性的风险可能更高。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不全,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表15.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功能不全 30 ≤ CLcr <50mL/min 10mg,每日1次* 5mg/日 重度肾功能不全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7.5mg/日或15mg隔日1次 2.5mg/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2.5mg/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若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但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日。 表16.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减量第1级 减量第2级 中度肾功能不全 30 ≤ CLcr <50mL/min 5mg,每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2.5mg隔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重度肾功能不全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2.5mg隔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2.5mg每周2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2.5mg/日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2.5mg隔日1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2.5mg每周2次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中度肾功能不全 30 ≤ CLcr < 60mL/min 10mg,每日1次1,2 重度肾功能不全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无数据3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无数据3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15mg,每日1次。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若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或被认为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减量,不得减至低于5mg隔日1次或2.5mg每日1次。 3重度及终末期肾功能不全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 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应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情况,按照上述说明进行。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注意事项

本药在怀孕期间不应服用,因为可能对胎儿造成严重畸形。 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在使用本药之前必须进行两次怀孕检测,并在治疗期间以及治疗结束后至少使用两种以上的避孕方法。 本药可能降低血液中的白血球和血小板计数,因此需要定期进行血液检查。如果血液计数过低,可能需要暂时停药或调整剂量。 心脏问题,尤其是心肌梗塞的风险可能增加,因此心脏健康有问题的患者需仔细观察。 血栓形成的风险增加,尤其是血液凝固堵塞血管的现象。具有血栓风险因素的患者需要更加彻底的管理和预防措施。 在服用本药期间,可能出现肝功能异常,因此,需定期检查肝脏健康状况。 肾功能下降的患者需调整本药的剂量,并需定期监测肾功能。 本药可能引起肿瘤溶解综合症和肿瘤发生反应等严重副作用,因此在初期治疗时必须仔细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感染风险增加,如果出现感染症状,需立即告知医务人员。 本药可能导致严重皮肤反应、过敏反应、肺高压等风险,因此如出现不适症状需立即停药并寻求医生治疗。 本药不应用于具有某些遗传疾病的患者,特别是乳糖不耐症患者。 此外,与其他免疫抑制剂或特定化疗药物联合使用时,可能增加死亡率等风险,因此应在专家指导下谨慎使用。 在服用期间可能出现疲劳、肌肉痉挛、胃肠不适、神经系统异常、血液异常等多种副作用,应仔细观察相关症状。 在使用本药期间,需定期进行血液检查和肝功能检查、心脏和肾功能检查,以确认安全性。 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也需识别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不适症状,并在发生问题时迅速告知医务人员。

副作用

  • 四肢畸形
  • 先天性畸形
  • 流产
  •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血小板减少症
  • 热性反应
  • 出血
  • 心肌梗死
  • 静脉血栓栓塞症
  • 动脉血栓栓塞症
再查看 169 项症状
  • 继发性原发性恶性肿瘤
  • 急性髓性白血病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基底细胞皮肤癌
  • 鳞状细胞皮肤癌
  • 肝功能衰竭
  • 急性肝功能衰竭
  • 毒性肝炎
  • 细胞溶解性肝炎
  • 胆汁淤积性肝炎
  • 肝功能检查异常
  • 血管性水肿
  • 过敏反应
  • 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 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 伴嗜酸细胞增多及全身症状的药物皮疹综合征
  • 肺高压
  • 肿瘤发热反应
  • 肿瘤溶解综合征
  • 肺炎
  • 肾功能衰竭
  • 腹泻
  • 疲劳
  • 背痛
  • 无力
  • 失眠
  • 皮疹
  • 食欲减退
  • 咳嗽
  • 发热
  • 肌肉痉挛
  • 贫血
  • 白细胞减少症
  • 淋巴细胞减少症
  • 全血细胞减少症
  • 溶血性贫血
  • 过度凝血
  • 过敏反应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低钾血症
  • 高血糖症
  • 低血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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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围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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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力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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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动过缓
  • 混合性心力衰竭
  • 心动过速
  • 心力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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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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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房扑动
  • 心室期外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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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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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吸困难
  • 鼻出血
  • 呼吸障碍
  • 胸膜炎疼痛
  • 低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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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腹痛
  • 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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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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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胃肠道出血
  • 小肠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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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阑尾炎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 肝毒性
  • 肝细胞损伤
  • 高胆红素血症
  • 荨麻疹
  • 多汗症
  • 皮肤干燥
  • 皮肤色素沉积
  • 湿疹
  • 红斑
  • 药物皮疹
  • 皮肤脱色
  • 光敏反应
  • 肌肉无力
  • 骨痛
  • 骨骼肌及结缔组织疼痛
  • 关节痛
  • 肾功能衰竭
  • 肾小管坏死
  • 血尿
  • 尿潴留
  • 尿失禁
  • 后天性范孔尼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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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中碱性磷酸酶升高
  • C反应蛋白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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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肺栓塞
  •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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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气管炎
  • 鼻炎
  • 软组织感染
  • 肺部感染
  • 尿道感染
  • 鼻窦炎
  • 基底细胞癌
  • 鳞状细胞皮肤癌
  • T细胞型急性白血病
  • 肿瘤溶解综合征
  • 血小板减少症
  • 白细胞减少症
  • 淋巴细胞减少症
  • 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全血细胞减少症
  • 溶血
  • 自发性溶血性贫血
  • 过度凝血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 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
  •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 病毒感染
  • 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
  • 间质性肺炎
  • 肺动脉高压
  • 后天性血友病
  • 念珠菌血症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贮藏方法

本药应存放在密封容器中,避免暴露于空气或潮湿中。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在凉爽的室温(15至30度)下存放为宜。

外观·包装

外观

装有白色粉末的上下白色硬胶囊

包装单位

21粒/盒[(7粒/泡罩 X 3)],7粒/盒[(7粒/泡罩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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