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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那度胺 15mg
硬胶囊 · 处方药
光东制药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201706897 · 批准 2017.08.31 · 医保编码 641806410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所致贫血及淋巴瘤(套细胞型、滤泡型)
本药品用于多种血液癌症及相关疾病的治疗。对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已接受治疗的患者或新诊断的患者,与地塞米松等联合使用,能够有效治疗。此外,也用于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适用于伴有5q细胞基因缺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引起的依赖输血性贫血患者。与利妥昔单抗联用,效果显著,适用于外套淋巴瘤及小淋巴瘤患者。该药用于血液癌症及与骨髓相关的疾病治疗。
1.多发性骨髓瘤 1)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给予40mg。 4个周期后,每28天周期的第1~4天每日1次给予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恢复给药,剂量为每日15mg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每日5mg。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降至<1,000/㎕时:暂停给药并加用G-CSF,且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恢复给药,剂量为每日25mg 恢复至≧1,000/㎕,且出现其他毒性时:恢复给药,剂量为每日15mg 此后每次降至<1,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低于每日5mg。 2)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给予40mg。75岁及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以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天每日1次给予20mg。 <剂量减量阶梯> 起始剂量:本药25 mg,地塞米松40 mg 第1级减量:本药20 mg,地塞米松20 mg 第2级减量:本药15 mg,地塞米松12 mg 第3级减量:本药10 mg,地塞米松8 mg 第4级减量:本药5 mg,地塞米松4 mg 第5级减量:本药2.5 mg,地塞米松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 恢复至≧5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在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按原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否则,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3)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按28天周期在第1~4天以0.18mg/kg的剂量口服,泼尼松龙按28天周期在第1~4天以2mg/kg的剂量口服。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为本药单药治疗,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服用10mg,直至疾病恶化。 <剂量减量阶梯> 起始剂量:本药10 mg,美法仑0.18 mg/kg,泼尼松龙2 mg/kg 第1级减量:本药7.5 mg,美法仑0.14 mg/kg,泼尼松龙1 mg/kg 第2级减量:本药5 mg,美法仑0.10 mg/kg,泼尼松龙0.5 mg/kg 第3级减量:本药2.5 mg,美法仑N/A,泼尼松龙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25,0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 恢复至≧30,000/㎕时:以较原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 恢复至≧500/㎕时:以较原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暂停本药、美法仑及泼尼松龙,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在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并按原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否则,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4)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1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体表面积1.3mg/m2的剂量,于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20mg,按21天周期在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药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推荐用法用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及以上患者,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于每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 (2)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且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体表面积1.3mg/m2的剂量,于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40mg,于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剂量减量阶梯> 起始剂量25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5 mg;第3级减量10 mg;第4级减量5 mg;第5级减量2.5 mg 血小板计数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中性粒细胞计数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按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5)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接受本药维持治疗3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至每日1次15mg。 剂量减量阶梯:起始剂量(10mg)时,第1级减量5 mg,第2级减量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如剂量已增加(15mg),则第1级减量10 mg,第2级减量5 mg,第3级减量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剂量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血小板计数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以较原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以较原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剂量减量阶梯:起始剂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 mg;第1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5 mg;第2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2.5 mg;第3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隔一天2.5 mg。 血小板计数降至<25,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或在7天以上期间至少2次恢复至≧25,000/㎕~<5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对于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轻度红细胞反应的定义为: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或未接受输血时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 3.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剂量减量阶梯:起始剂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5mg;第1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0mg;第2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5mg;第3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mg;第4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5mg;第5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隔一天5mg。 血小板计数降至<5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每日2.5mg或每隔一天5mg。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得减至低于每日2.5mg或每隔一天5mg。 4.滤泡性淋巴瘤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应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致的继发性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0mg。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的推荐起始剂量以28天周期为准: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在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剂量减量阶梯:起始剂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0mg;第1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5mg;第2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mg;第3级减量为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5mg。 血小板计数降至<50,000/㎕时: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00/㎕时: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减至低于每日5mg。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伴有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本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剂量不减至低于每日5mg。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对于出现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的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服用本药,或根据医生判断减量一个级别后继续服用本药。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停用本药。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根据医生判断以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治疗。 肿瘤耀发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出现1/2级肿瘤耀发反应的患者,可根据处方医生判断暂停或减量本药,也可不暂停或减量而继续服用。出现3/4级肿瘤耀发反应的患者应停用本药。恢复至1级或以下时,可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 5.其他3/4级毒性的剂量调整 出现其他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中断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或以下后,根据处方医生判断,将剂量减至低于原给药剂量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 7.肾功能受损患者的剂量 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尚未进行研究。 表15.肾功能受损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为每日1次10mg*;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为每日5mg 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为每日7.5mg或每隔一天15mg;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为每日2.5mg 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为每日5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为每日2.5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且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5mg。 表16.肾功能受损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第1级减量为每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第2级减量为每隔一天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每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第1级减量为每隔一天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第2级减量为每周2次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 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每日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第1级减量为每隔一天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第2级减量为每周2次2.5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8天)。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7.肾功能受损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中度肾损害,30 ≤ CLcr < 60mL/min:每日1次10mg(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 重度肾损害,CLcr < 30mL/min(非透析患者):无资料 终末期肾病,CLcr < 30mL/min(透析患者):无资料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次15mg。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判断与本药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减量时,剂量不得减至每隔一天5mg或每日1次2.5mg以下。 8.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给药剂量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调整。
本药在怀孕期间不得服用,怀孕可能女性在服用前和服用期间必须进行怀孕检查。 本药可能对胎儿造成严重畸形,因此,生育期女性在服用前4周、服用期间以及停药后4周内必须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避孕方法。 本药可能减少血液中的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因此需定期进行血液检查以确认是否有异常。 可能增加心肌梗塞或血栓形成的风险,因此有心血管疾病风险因素的患者需仔细观察,并需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因素。 一旦出现血栓栓塞的迹象,如呼吸急促、胸痛、手脚肿胀等,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 服用本药的患者可能会发生肝功能异常,因此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有肝脏病史的患者需特别注意。 肾功能下降的患者需对本药的剂量进行调整,且需持续监测肾功能。 可能发生肿瘤溶解综合征和肿瘤发展反应,所以在治疗开始或剂量增加时应保持充足的水分摄入,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感染风险可能增加,因此一旦出现感染症状,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并注意感染预防。 本药可能引起严重的皮肤反应、过敏反应、肺高血压等,因此如有异常症状应立即停止治疗并咨询医疗人员。 本药不得给予特定的遗传性乳糖不耐症患者。 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多种不良反应,并于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仅有专业医疗人员及参与妊娠预防程序的医疗人员可以开处方和调配此药,因此需根据医疗人员的指示服用。
四肢畸形,先天性畸形,流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热性反应,出血,心肌梗死,静脉血栓栓塞,动脉血栓栓塞,继发性原发性恶性肿瘤,急性髓系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肝功能衰竭,急性肝功能衰竭,毒性肝炎,细胞溶解性肝炎,胆汁淤积性肝炎,肝功能检查异常,血管性水肿,过敏性反应,斯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加和全身症状的药物性皮疹综合征,肺高压,肿瘤发热反应,肿瘤溶解综合征,肺炎,肾功能衰竭,腹泻,疲劳,背部疼痛,虚弱,失眠,皮疹,食欲减退,咳嗽,发热,肌肉痉挛,低血压,肺感染,脱水,周围神经病变,白内障,视力模糊,视力减退,失明,听力下降,耳鸣,心房颤动,心动过缓,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心房扑动,心室期外收缩,高血压,斑点出血,血管炎,缺血,周围缺血,颅内静脉窦血栓,呼吸困难,鼻出血,呼吸障碍,胸膜炎疼痛,缺氧,发声困难,腹痛,恶心,呕吐,消化不良,口腔干燥,口腔炎,胃肠道出血,小肠梗阻,结肠炎,阑尾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增高,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增高,肝毒性,肝细胞损伤,高胆红素血症,荨麻疹,多汗,皮肤干燥,皮肤色素沉着,湿疹,红斑,药物性皮疹,皮肤脱色,光敏反应,肌肉无力,骨痛,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疼痛,关节痛,四肢疼痛,肌痛,关节肿胀,肾功能衰竭,血尿,尿潴留,尿失禁,获得性范科尼综合征,勃起功能障碍,疲劳,水肿,虚弱,流感样症状,胸痛,嗜睡,血中碱性磷酸酶增高,C-反应蛋白增高,跌倒,挫伤,肺栓塞,肺炎,脓毒性休克,流感,支气管炎,脓毒症,尿路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丘疹鳞屑皮疹,脱发,皮肤反应,皮肤剥脱,皮下出血,脊椎压缩骨折,肋骨骨折,股骨颈骨折,放射性肺炎,脊髓损伤,脊椎骨折,前臂骨折,胸椎骨折,急性肾损伤,排尿困难,氮血症,失眠,谵妄,双相障碍,精神状态改变,丘疹鳞屑皮疹,荨麻疹,皮疹,肝损害,急性胆管炎,急性胆囊炎,胆管结石,黄疸,肾上腺功能不全,库欣综合征,不适当抗利尿激素分泌,宫颈上皮内瘤变,阴道分泌物,阴道出血,会阴皮疹,高胆红素血症,潮红,休克,耳部不适,耳脓液,听力下降,脾肿大,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念珠菌血症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需置于密闭容器中,以保护其免受空气或湿气的影响。此外,为保持药物效果,务必在15度至30度的室温下保存。
外部不透明的蓝色硬胶囊上部,和外部不透明的白色下部,内含白色或几乎白色的粉末
21胶囊/盒(3胶囊/PTPX7)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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