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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水来那度胺 2.5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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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201706587 · 批准 2017.08.14 · 医保编码 622700980,622701000,622701010,622701020,
治疗多发性骨髓瘤、伴5q缺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所致贫血、淋巴瘤
本药用于经历过既有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或新诊断患者的治疗,结合地塞米松、马法兰、泼尼松使用或在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维持治疗中使用。同时对于5q细胞基因缺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的输血依赖性贫血亦有效。在外套细胞淋巴瘤和小泡淋巴瘤患者中,也与如利妥昔单抗等抗体治疗联合使用。本药物在多种血液肿瘤治疗中应用,帮助改善患者症状并提升治疗效果。
本药仅可用于同意遵守风险管理计划(参见使用注意事项中的“5.一般注意事项”)规定事项的患者。此外,本药仅可由已在风险管理计划中注册的医生处方,并仅可由已注册的药师调配。处方给有生育可能的女性时,必须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表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mg。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日为一个周期,在最初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日,每日1次给予40mg。 第4周期后,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4日,每日1次给予40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恢复给药,每日给予15mg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在此前给药剂量的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不得减至每日5mg以下。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1,000/㎕时,暂停给药,加用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恢复给药,每日给予25mg 恢复至≧1,000/㎕但出现其他毒性时,恢复给药,每日给予15mg 此后每当降至<1,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在此前给药剂量的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不得减至每日5mg以下。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 mg。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日每日1次给予40mg。75岁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8、15、22日每日1次给予2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本药 /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 40 mg 第1级减量 20 mg /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 12 mg 第3级减量 10 mg / 8 mg 第4级减量 5 mg / 4 mg 第5级减量 2.5 mg / N/A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本药和地塞米松给药 恢复至≧5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此前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因本药引起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而减量后,若继续治疗使骨髓功能改善(连续至少2个周期无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开始新周期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且血小板计数≥100,000/㎕),经医生判断可增加本药剂量并恢复治疗(最高可增至起始剂量)。 3) 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10 mg。 至第9周期,美法仑以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4日按0.18mg/kg的剂量口服;泼尼松龙以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4日按2mg/kg的剂量口服。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改用本药单药治疗,每日1次10mg,在每个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本药 / 美法仑 /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 0.18 mg/kg / 2 mg/kg 第1级减量 7.5 mg / 0.14 mg/kg / 1 mg/kg 第2级减量 5 mg / 0.10 mg/kg / 0.5 mg/kg 第3级减量 2.5 mg / N/A / 0.25 mg/k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25,0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30,000/㎕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500/㎕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本药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 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药、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以此前给药剂量恢复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的不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在21日周期的第1~14日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的剂量(按体表面积计算)于21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20mg,以21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4、5、8、9、11、12日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药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在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推荐用法用量为在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在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服用。可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2) 与地塞米松和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的可移植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本药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m2的剂量(按体表面积计算)于28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40mg,在28日周期的第1-4、9-12日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本药:起始剂量25 mg;第1级减量20 mg;第2级减量15 mg;第3级减量10 mg;第4级减量5 mg;第5级减量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合并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 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本药维持治疗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血液学状况充分恢复时开始。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8日服用10 mg,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完成3个周期的本药维持治疗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加至每日1次15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起始剂量(10mg):第1级减量5 mg;第2级减量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如已增加剂量(15mg):第1级减量10 mg;第2级减量5 mg;第3级减量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完成3个周期的本药维持治疗后,如患者能够耐受,可增加至每日1次1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30,0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以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以较此前给药剂量减量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1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10 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起始剂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0 mg 第1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日1次5 mg 第2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日1次2.5 mg 第3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隔一日2.5 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25,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或在至少2次检查中恢复至≧25,000/㎕~<50,000/㎕且持续7日以上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治疗开始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有输血需求者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未输血者血红蛋白升高1g/dl可作为证据)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5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起始剂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5mg 第1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0mg 第2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5mg 第3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0mg 第4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5mg 第5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隔一日5mg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5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2.5mg以下或每隔一日5mg以下。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1,000/㎕并持续至少7日,或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1,000/㎕并持续至少7日,或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2.5mg以下或每隔一日5mg以下。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可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4. 滤泡性淋巴瘤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 时,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致的继发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2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在第1~21日服用20mg。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推荐起始剂量以28日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予375 mg/m2(第1、8、15、22日)。第2~5周期每个28日周期仅在第1日静脉给予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减量级别> 起始剂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20mg 第1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5mg 第2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10mg 第3级减量: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所致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说明书。 ① 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降至<50,000/㎕时,暂停本药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50,000/㎕时,暂停本药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5mg以下。 ② 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降至<1,000/㎕并持续至少7日,或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本药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当降至<1,000/㎕并持续至少7日,或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降至<500/㎕时,暂停本药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减至此前给药剂量的下一级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5mg以下。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按照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方案),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临床需要时延长期间,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进行化学检查组合检测,临床需要时每周检测。 对于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予本药,或根据医生判断减量一个级别后继续给予本药。应提供充分的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给予适当的医疗管理,直至纠正电解质异常。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以降低高尿酸血症。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对于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并每周或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化学检查组合检测。应提供充分的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给予适当的医疗管理,直至纠正电解质异常。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根据医生判断以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对于出现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根据处方医生判断,可继续给予本药而不暂停或减量。根据处方医生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对于出现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本药治疗,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以下时,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按照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南管理症状。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其他与本药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停止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减至较当前给药剂量低一个级别的剂量并恢复治疗。 6. 有因使用沙利度胺而发生4级皮疹病史的患者不得使用本药。发生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用本药。发生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时,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本药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患者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毒性。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不全,因此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应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尚未对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进行研究。 表1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剂量调整为每日1次10mg*;移植后维持治疗剂量调整为每日5mg 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剂量调整为每日7.5mg或每隔一日15mg;移植后维持治疗剂量调整为每日2.5mg 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剂量调整为每日5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移植后维持治疗剂量调整为每日2.5mg,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果患者对治疗无反应但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5mg。 表18.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中度肾损害:30 ≤ CLcr <50mL/min;起始剂量为每日1次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第1级减量为每日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第2级减量为每隔一日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重度肾损害:CLcr <30mL/min(非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每日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第1级减量为每隔一日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第2级减量为每周2次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终末期肾病:CLcr <30mL/min(透析患者);起始剂量为每日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第1级减量为每隔一日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第2级减量为每周2次2.5mg(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9.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中度肾损害:30 ≤ CLcr < 60mL/min;滤泡性淋巴瘤剂量调整(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为每日1次10mg1,2 重度肾损害:CLcr < 30mL/min(非透析患者);无资料3 终末期肾病:CLcr < 30mL/min(透析患者);无资料3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果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加至每日1次15mg。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若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判断为与本药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减量,不得减至每隔一日5mg或每日1次2.5mg以下。 3重度及终末期肾损害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 开始使用本药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应如上所述,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进行。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药物。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本药在妊娠期间绝对不能使用,因为可能会导致胎儿严重的先天性缺陷。 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在用药前及用药期间应多次进行孕检,且用药期间及用药后应严格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本药仅能由注册于特殊管理程序的医生和药师处方和调配,患者也必须严格遵守该程序。 用药期间需频繁检查血液中白细胞和血小板的指标,以便及时发现感染或出血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 心脏病患者需仔细监测,以防止心肌梗死等心血管并发症的发生。 因可能增加血栓症发生风险,有血栓病史或危险因素的患者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 长期使用本药可能增加二次癌症发生的风险,因此需要定期进行癌症筛查和医生监测。 可能出现肝功能异常,需定期检查肝功能,既往有肝病史的患者需更加小心。 肾功能下降的患者需要调整用药剂量,并需定期检查肾功能。 肿瘤负担较重或感染风险高的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特别观察和适当的预防措施。 本药可能引起严重的皮肤反应和过敏反应,如发疹、呼吸困难、水肿等症状出现时,应立即联系医疗人员。 治疗期间需密切观察如肺高压等心肺疾病的迹象。 本药不应给予有特定遗传疾病的患者,存在过敏反应的情况也不应使用。 治疗期间可能出现多种副作用,若出现疲劳、发热、出血、呼吸困难、神经系统症状等异常症状,应立即与医生咨询。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以防止空气或湿气进入,安全地保持在1°C至30°C的室温下。 这样保管能保持药物效果,防止变质。
[25mg, 20mg, 15mg, 10mg] 本药为淡黄色长方形薄膜包衣片。 [7.5mg, 5mg, 2.5mg] 本药为淡黄色圆形薄膜包衣片。
2.5mg, 5mg, 7.5mg, 10mg, 15mg, 20mg, 25mg : 21片(7片/PTP×3), 7片(7片/PTP×1)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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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胶囊 · 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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