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查看来纳洛玛胶囊10毫克(来那度胺)
来那度胺半水合物 10.35mg
硬胶囊 · 处方药
(株)钟根堂

品目基准编码 201705806 · 批准 2017.07.20 · 医保编码 643307750
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相关贫血、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
该药物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在多个治疗阶段使用。既适用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患者,也适用于新诊断患者,作为与地塞米松联合疗法的治疗。此外,亦适用于不可移植患者或已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且用于维持治疗。对于有5q细胞基因缺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中,伴有依赖输血的贫血的患者也有帮助。此外,对既往接受过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及小淋巴瘤患者,联合利妥昔单抗可提高治疗效果。因此,该药物用于多种血液恶性肿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
本品仅可用于同意遵守风险管理计划(参见使用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规定的患者。 此外,本品仅可由已在风险管理计划中注册的医生处方,并仅可由已注册的药师调配。为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处方时,必须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检测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日为一个周期,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日,每日1次给予40 mg。 第4周期后,每28日周期的第1~4日,每日1次给予40 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日15mg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1日5mg以下。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2.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1,000/㎕时 暂停给药,追加给予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日25mg 恢复至≧1,000/㎕且出现其他毒性时 恢复给药,剂量为1日15mg 此后每次降至<1,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少5mg后恢复给药;剂量不得减至1日5mg以下。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 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以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8、15、22日每日1次给予40 mg。75岁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以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8、15、22日每日1次给予20 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本品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第1级减量 20 mg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12 mg 第3级减量 10 mg 8 mg 第4级减量 5 mg 4 mg 第5级减量 2.5 mg N/A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25,000/㎕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4.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及地塞米松给药 恢复至≧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恢复至原给药剂量进行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 否则,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治疗。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因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而降低本品剂量后,若继续治疗使骨髓功能改善(至少连续2个周期未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100,000㎕),经医生判断可增加本品剂量后恢复治疗(最高可增至起始剂量)。 3) 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治疗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1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周期,美法仑以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4日口服0.18mg/kg;泼尼松龙以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4日口服2mg/kg。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可改为本品单药治疗,每日1次10mg,于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服用,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本品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第1级减量 7.5 mg 0.14 mg/kg 1 mg/kg 第2级减量 5 mg 0.10 mg/kg 0.5 mg/kg 第3级减量 2.5 mg N/A 0.25 mg/k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25,0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25,000㎕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30,000㎕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6.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500/㎕时 将本品和美法仑的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③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品、美法仑及泼尼松龙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恢复至原给药剂量进行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治疗。若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 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患者 (1) 与硼替佐米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25mg,每21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14日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体表面积的剂量,于21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1日1次20mg,以21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4、5、8、9、11、12日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的推荐用法用量为每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服用40mg。75岁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每28日周期的第1、8、15、22日每日1次服用。可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2) 与地塞米松及硼替佐米联合诱导治疗新诊断且适合移植的患者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体表面积的剂量,于28日周期的第1、4、8、11日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1日1次40mg,于28日周期的第1-4、9-12日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本品 起始剂量 25 mg 第1级减量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第3级减量 10 mg 第4级减量 5 mg 第5级减量 2.5 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 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本品维持治疗应在患者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且在无疾病进展证据并充分恢复血液学功能后开始。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1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8日服用10 mg胶囊,直至无法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患者耐受,可增至1日1次15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起始剂量(10mg) 若已增加剂量(15mg)* 第1级减量 5 mg 10 mg 第2级减量 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5 mg 第3级减量 N/A 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 不得减至5mg(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以下。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患者耐受,可增至1日1次15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 降低一级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 将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0.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 降低一级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 将剂量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1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10 mg 第1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8日,1日1次5 mg 第2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8日,1日1次2.5 mg 第3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8日,每隔一日2.5 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25,0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或 在7日以上期间至少2次恢复至≧25,000/㎕~<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经证实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若未接受输血,则血红蛋白水平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25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25mg 第1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20mg 第2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15mg 第3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10mg 第4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5mg 第5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2.5mg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每隔一日5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1日2.5mg以下或每隔一日5mg以下。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日降至<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日降至<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1日2.5mg以下或每隔一日5mg以下。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进行患者管理。 4. 滤泡性淋巴瘤 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所导致的继发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1日1次20mg。每28日为一个周期,于第1~21日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的推荐起始剂量以28日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予375 mg/m2(第1、8、15、22日)。第2~5周期每个28日周期仅于第1日静脉给予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降低级别>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20mg 第1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15mg 第2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10mg 第3级减量 每28日周期的第1~21日,1日1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导致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说明书。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00/㎕时 暂停本品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00/㎕时 暂停本品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1日5mg以下。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调整剂量 表1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日降至<1,000/㎕ 或 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日降至<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给药,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 降低至比原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1日5mg以下。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按照本机构治疗指南采用的同等方案),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内或临床需要时延长期间,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 对于实验室检查发现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的患者,可按相同剂量继续使用本品,或经医生判断降低一级剂量后继续使用本品。应按照标准治疗,在电解质异常纠正前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适当的医疗管理。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以降低高尿酸血症。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 对于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并每周或在临床需要时进行化学检查项目检测。在电解质异常纠正前,应按照标准治疗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及适当的医疗管理。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生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经医生判断可降低一级剂量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对于出现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经处方医生判断,可继续使用本品,不暂停或减量。经处方医生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对于出现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阿片类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以下时,可在剩余周期内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患者可按照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南对症状进行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与本品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以下后,经处方医生判断,降低至比当前给药剂量低一级的剂量后恢复治疗。 6. 有因沙利度胺给药而发生4级皮疹既往史的患者,不得使用本品。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品治疗。若发生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怀疑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应停止治疗;即使这些反应消退,也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7. 肾功能减退患者的剂量 本品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减退患者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毒性。老年患者更可能存在肾功能减退,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减退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尚未对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以及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进行研究。 表17. 肾功能减退患者的起始剂量(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损害 30 ≤ CLcr <50mL/min 1日10mg* 1日5mg 重度肾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1日7.5mg或每隔一日15mg 1日2.5mg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1日5mg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1日2.5mg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若患者无治疗反应且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至1日15mg。 表18. 肾功能减退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第1级减量 第2级减量 中度肾损害 30 ≤ CLcr <50mL/min 1日1次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1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每隔一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重度肾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1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每隔一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每周2次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1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每隔一日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每周2次2.5mg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8日)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9. 肾功能减退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日周期的第1日~第21日) 中度肾损害 30 ≤ CLcr < 60mL/min 1日1次10mg1,2 重度肾损害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无数据3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无数据3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若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至1日1次15mg。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若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判断为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要降低剂量,不得减至每隔一日5mg或1日1次2.5mg以下。 3重度及终末期肾损害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 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后,肾功能减退患者的剂量调整应如上所述,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进行。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该药物在怀孕期间服用可能导致胎儿严重畸形或流产,因此怀孕女性或可能怀孕的女性绝对不应服用。怀孕可能性女性必须在服用前进行两次妊娠测试,且在服药期间和服药后的一段时间内应避免性行为或采取两种以上的避孕方法。该药物可减少血液中的白血球和血小板数,因此在使用期间需要定期做血液检查,若出现感染或出血症状,应立即告知医疗人员。有心脏疾病风险的患者可能会发生心肌梗死等心血管问题,因此需管理危险因素并进行仔细观察。可能增加血栓风险,因此有血栓病史或危险因素的患者需特别注意,发生症状时应立即治疗。该药物可能增加某些恶性肿瘤的发生风险,因此在给药前和给药期间需定期检查是否发生癌症。可能影响肝功能,因此有肝病史或疑似肝功能异常的患者需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肾功能出现问题的患者需调整该药物剂量,并需定期检查肾功能。可能出现肿瘤急剧恶化的肿瘤发作反应或肿瘤溶解综合症,因此高风险患者在开始治疗时需采取特别注意和预防措施。可能对感染较为敏感,因此出现感染症状时应立即就医接受适当治疗。该药物可能导致严重过敏反应或重度皮肤反应,因此若出现皮疹、呼吸困难、面部肿胀等症状,需立即停止服用并前往医院。可能发生肺动脉高压等心肺疾病,因此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需认真评估心肺状态。该药物对有特定遗传疾病的患者禁止使用,并且对过敏反应患者也不应使用。服用期间可能出现多种副作用,因此如有疲劳、发热、肌肉疼痛、消化不良、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等异常症状,应与医疗人员商讨。该药物只能由注册在专业危害管理项目中的医生和药剂师开处方和配药,患者必须遵循项目的指示。
四肢畸形,先天性畸形,流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发热反应,出血,心肌梗死,静脉血栓栓塞,动脉血栓栓塞,继发性原发性恶性肿瘤,急性髓性白血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皮肤癌,肝功能衰竭,毒性肝炎,细胞溶解性肝炎,胆汁淤积性肝炎,肺炎,肾衰竭,血管水肿,过敏性反应,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毒性表皮坏死溶解,伴有嗜酸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皮疹综合症,肺动脉高压,肿瘤潮红反应,肿瘤溶解综合症,感染,病毒再激活,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白内障,疲劳,便秘,腹泻,肌肉痉挛,贫血,皮疹,食欲减退,咳嗽,发热,虚弱,失眠,肌肉疼痛,关节痛,血小板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淋巴细胞减少症,泛血细胞减少症,溶血性贫血,过敏反应,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低钾血症,高血糖症,低血糖症,低钙血症,低钠血症,脱水,体重减轻,抑郁,失眠症,性欲减退,周围神经病,感觉异常,头晕,颤抖,味觉异常,头痛,脑卒中,晕厥,神经痛,协调失调,失去平衡感,颅内出血,短暂性缺血发作,脑缺血,白内障,模糊,视力减退,失明,听力下降,耳鸣,心房颤动,缓慢心率,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心律失常,QT延长,心房扑动,室性期外收缩,低血压,高血压,斑点出血,血管炎,呼吸困难,鼻出血,呼吸障碍,胸膜炎疼痛,缺氧,声音障碍,腹痛,恶心,呕吐,消化不良,口干,口腔炎,胃肠道出血,小肠梗阻,胃肠道出血,吞咽困难,结肠炎,阑尾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肝细胞损伤,高胆红素血症,荨麻疹,多汗,皮肤干燥,皮肤色素沉着,湿疹,红斑,药物皮疹,皮肤脱色,光敏反应,肌肉虚弱,骨痛,四肢疼痛,关节水肿,肾衰竭,血尿,尿潴留,尿失禁,获得性范科尼综合症,勃起功能障碍,水肿,流感样症状,血中碱性磷酸酶增加,C-反应蛋白增加,跌倒,挫伤,肺栓塞,肺炎,脓毒症,支气管炎,鼻炎,咽喉炎,中耳炎,肿瘤潮红反应,鳞状细胞皮肤癌,基底细胞癌,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泛血细胞减少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多毛症,失明,高眼压,胃肠道出血,舌痛,倦怠,间质性肺炎,肺动脉高压,史蒂文森-约翰逊综合症,毒性表皮坏死溶解,获得性血友病,念珠菌血症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该药物应存放在密封容器中以防止空气进入,最佳储存温度为15至30度的室温。如此储存,可以更长时间保持药物的效果。
含有白色或微黄色粉末的上部青绿色、下部淡黄色的硬胶囊
7胶囊(7胶囊/PTPx1),21胶囊(7胶囊/PTPx3)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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