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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 50mg
硬胶囊 · 处方药
凯姆斯制药(株)

品目基准编码 200604325 · 申报 2006.05.04 · 医保编码 654701030
治疗念珠菌病、隐球菌病、皮肤真菌病,预防真菌感染及复发
本药用于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感染、口腔和食道、皮肤及粘膜上的念珠菌感染,以及可蔓延至全身的侵袭性念珠菌感染的治疗。此外,对于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用于治疗隐球菌脑膜炎和其他部位的隐球菌感染,并用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球菌复发预防维持治疗。本药对因细胞毒性化疗或放射线疗法等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也很有效。还可用于治疗脚趾甲真菌病、脚气、体癣、股癣、花斑癣和皮肤念珠菌感染等各种皮肤真菌感染。因此,本药有助于广泛治疗和预防多种真菌感染。
药物给药途径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决定。 口服制剂吸收迅速且几乎完全,因此口服制剂(胶囊、干糖浆)与注射剂的给药剂量相同。 阴道念珠菌病:氟康唑150 mg,单次口服。 口咽念珠菌病: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7-14日;根据医师判断可延长用药。 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义齿引起的口腔疼痛):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14日,并应同时对义齿进行局部消毒。 其他黏膜念珠菌病(除阴道念珠菌病外,包括食管念珠菌病、非侵袭性支气管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皮肤黏膜念珠菌病等):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14-30日;难治性黏膜念珠菌病可增至每日1次,每次100 mg。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本品通常首日一次给予400 mg,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 m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每次400 mg。用药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本品通常首日一次给予400 mg,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400 mg。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真菌学反应决定,通常至少用药6 ~ 8周。 为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本品每日1次,每次200 mg,长期持续用药。 因细胞毒性化疗、放射治疗或骨髓移植导致中性粒细胞减少、存在真菌感染风险的免疫功能低下患者,预防真菌感染:根据患者发生真菌感染的风险程度,本品每日1次给予50-400 mg。对于全身性真菌感染风险极高的患者,例如骨髓移植患者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或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持续时间较长者,推荐每日1次给予400 mg。此类患者应在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开始前5-6日开始给予400 mg;中性粒细胞计数升至1,000 cells/mm3以上后,仍应继续给予400 mg 1周。 甲癣:每周1次给予150 mg,持续用药直至手指甲、脚趾甲重新长出(直至未感染的新甲长出)。新指甲通常需3-6个月长出,新脚趾甲通常需6-12个月长出,生长速度因人及年龄而异。长期治疗成功后,偶尔仍可能出现指甲受损的情况。 包括足癣、体癣、股癣及皮肤念珠菌病在内的皮肤真菌感染:本品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或每周1次,每次150 mg,连续用药2-4周。但足癣根据病程可能需要用药6周。 花斑癣: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用药2-4周。 肾功能正常者通常给予成人常用剂量;肾功能损害时(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以下),应减少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本品主要以原形经尿液排泄。仅给药一次时无需调整剂量;需要多次给药时,仅首日给予常用剂量,次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mL/min) > 50:常用剂量的100 % 肌酐清除率(mL/min) ≤50(未透析):常用剂量的5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用剂量的10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透析后应给予常用剂量的100%。未透析日应根据肌酐清除率减量给药。
儿童剂量通常根据成人剂量按以下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400 mg。 100 mg:3 mg/kg 200 mg:6 mg/kg 400 mg:12 mg/kg 出生后6个月以下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口咽念珠菌病:首日给予本品6 mg/kg体重,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3 mg/kg体重。为预防复发,至少应连续用药2周。 食管念珠菌病:首日给予本品6 mg/kg体重,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3 mg/kg体重。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每次12 mg/kg体重。至少用药3周,并在症状消失后继续用药至少2周。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每日1次给予6-12 mg/kg体重。用药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首日给予本品12 mg/kg体重,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6 mg/kg体重。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每次12 mg/kg体重。治疗应持续10-12周,且须在脑脊液培养结果转阴后继续用药。 为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每日1次给予6 mg/kg体重。 肾功能损害儿童应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按照成人肾功能损害患者相同的标准延长给药间隔并减少剂量。给予10 mg以下剂量时,为准确调整剂量,应根据儿童临床状况口服糖浆剂或静脉注射本品。
本药不应适用于特定患者。 对本药或类似药物过敏的患者、孕妇及可能怀孕的女性,以及哺乳期女性不可服用本药。 此外,与特定药物共同服用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副作用,因此,若正在服用其他药物,一定要告知医生或药剂师。 乳糖不耐症或某些遗传代谢障碍患者不应服用本药。 服用本药时,肾脏或肝功能有问题的患者、心脏病患者或有心律失常风险的患者需特别注意。 有药物过敏历史的患者也应谨慎使用,并在与特定药物合用时需要调整剂量及监测。 本药通常耐受性良好,但偶尔可能影响血液、肝脏、肾功能,并出现皮疹或过敏反应。 头痛、腹痛、腹泻、恶心等消化系统症状也常被报告。 如出现严重肝损伤或心脏心律失常等重大副作用,需立即咨询医疗人员。 重症基础疾病的患者建议在服用过程中定期进行血液、肝脏、肾功能检测。 由于肝功能急剧恶化的风险,若肝酶水平显著上升,应谨慎评估药物给药风险与收益。 此外,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在给药前需要进行肾功能检测并调整剂量。 本药可能对心脏电信号产生变化,从而增加心律失常的风险,心脏病或电解质异常患者须特别注意。 此外,可能会对特定念珠菌株产生耐药,因此在治疗失败时可能需要替代抗真菌治疗。 本药与多种药物有相互作用,正在服用其他药物的患者务必告知医疗人员。 检查与心脏影响相关的药物、抗凝药、抗癫痫药、免疫抑制药时,需调整剂量并仔细观察。 孕妇应避免使用本药,育龄女性在用药期间及用药后一个月内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建议哺乳期女性不使用本药。 对6个月以下婴儿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只有在必要时慎重使用。 服用本药时,有时可能会出现眩晕或癫痫发作,因此在驾驶和操纵机械时需注意。 过量服用时可能会出现幻觉或异常行为,需立即就医进行适当治疗。 本药主要通过尿液排出,因此过量服用时,增加尿液排出治疗或血液透析可能会有效。
无粒细胞增生,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过敏性休克,血管性水肿,高甘油三酯血症,高胆固醇血症,低钾血症,失眠,嗜睡,头痛,抽搐,头晕,感觉异常,味觉异常,颤动,眩晕,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QT延长,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消化不良,腹胀,口干,ALT增高,AST增高,血清碱性磷酸酶增高,胆汁淤积,黄疸,胆红素增高,肝毒性,肝衰竭,肝细胞坏死,肝炎,肝细胞损伤,皮疹,瘙痒,荨麻疹,出汗增加,药物皮疹,中毒性表皮坏死,史蒂芬斯-约翰逊综合症,急性广泛性脓疱性皮炎,脱落性皮炎,面部水肿,脱发,伴有嗜酸细胞增多及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肌肉痛,疲劳,乏力,无力,发热,腺体功能不足,幻觉,偏执行为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可能对空气或湿气敏感,因此应保存在密闭容器中。保存温度建议保持在1度至30度之间的室温,以安全地保持药效。
顶部为天蓝色、底部为白色的硬胶囊,内含白色粉末
30粒/瓶, 100粒/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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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药品信息基于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供的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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