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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 50mg
硬胶囊 · 处方药
HLB制药(株)

品目基准编码 200401886 · 申报 2004.09.24 · 医保编码 647301380
治疗和预防真菌感染(念珠菌病、隐球菌病、足癣等)
本药用于治疗多种真菌感染。有效治疗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等各种念珠菌感染,帮助治疗发生在口腔、食管、气管、肺、皮肤及黏膜的念珠菌病。此外,本药还用于治疗念珠菌血症和播散性念珠菌病等全身真菌感染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对免疫力下降患者出现的隐球菌性脑膜炎及肺、皮肤等身体多个部位的隐球菌病治疗及预防复发同样有效。还用于因细胞毒性化疗、放疗、骨髓移植导致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并有助于治疗甲癣、体癣、股癣、花斑癣及皮肤念珠菌感染等皮肤真菌感染。具有如此多种真菌感染的治疗用途。
给药途径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决定。 口服制剂吸收迅速且几乎完全,因此口服制剂(胶囊、干糖浆)与注射制剂的给药剂量相同。 阴道念珠菌病:氟康唑150 mg,单次口服 口咽念珠菌病: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使用7-14日;可根据医生判断延长给药时间。 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由义齿引起的口腔疼痛):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使用14日,并应同时对义齿进行局部消毒。 其他黏膜念珠菌病(除阴道念珠菌病外的食管念珠菌病、非侵袭性支气管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皮肤黏膜念珠菌病等):通常本品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使用14-30日;对于难治性黏膜念珠菌病,可增至每日1次,每次100 mg。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通常本品首日一次给予400 mg,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 m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400 mg。给药疗程应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通常本品首日一次给予400 mg,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400 mg。疗程由临床反应及真菌学反应决定,但通常至少应给药6 ~ 8周。 为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本品每日1次给予200 mg,长期服用。 因细胞毒性化疗、放射治疗或骨髓移植导致中性粒细胞减少、存在真菌感染风险的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应根据患者发生真菌感染的风险程度,本品每日1次给予50-400 mg。对于全身性真菌感染风险极高的患者,即如骨髓移植患者等预计会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或中性粒细胞减少持续时间较长的患者,建议每日1次给予400 mg。对于此类患者,应在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生前5-6日开始给予400 mg;中性粒细胞计数升至1,000 cells/mm3以上后,仍应继续给予400 mg,持续1周。 甲癣:每周1次给予150 mg,持续给药直至手指甲、脚趾甲重新长出(直至未受感染的新指甲、趾甲长出)。新指甲通常需要3-6个月长出,脚趾甲则需6-12个月左右;生长速度可能因个体和年龄而异。长期治疗成功后,有时指甲、趾甲仍会受损。 包括足癣、体癣、股癣和皮肤念珠菌病在内的皮肤真菌感染:通常本品每日1次给予50 mg,或每周1次给予150 mg,连续使用2-4周。但足癣可能需要根据病情给药6周。 花斑癣:每日1次给予50 mg,连续使用2-4周。 肾功能正常时通常给予成人剂量;肾功能损害时(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以下)应减少给药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本品主要以原形经尿液排泄。单次给药时无需调整剂量;需要多次给药时,仅在首日给予常规剂量,次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mL/min) > 50:常规剂量的100 % 肌酐清除率(mL/min) ≤50(未透析):常规剂量的5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规剂量的100% 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应给予常规剂量的100%。未透析日应根据肌酐清除率减量给药。
儿童剂量通常根据成人剂量按以下标准计算,且不得超过400 mg。 成人剂量100 mg:儿童剂量3 mg/kg 成人剂量200 mg:儿童剂量6 mg/kg 成人剂量400 mg:儿童剂量12 mg/kg 但生后6个月以下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参见使用注意事项)。 口咽念珠菌病:本品首日按体重给予6 mg/kg,次日起每日1次按体重给予3 mg/kg。为预防复发,应至少给药2周。 食管念珠菌病:本品首日按体重给予6 mg/kg,次日起每日1次按体重给予3 mg/k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按体重给予12 mg/kg。至少给药3周,并在症状消失后继续给药至少2周。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每日1次给予6-12 mg/kg。给药疗程应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本品首日按体重给予12 mg/kg,次日起每日1次按体重给予6 mg/k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按体重给予12 mg/kg。治疗应持续10-12周,直至脑脊液培养结果为阴性。 为预防AIDS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每日1次给予本品6 mg/kg。 肾功能损害儿童应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按照与成人肾功能损害患者相同的标准延长给药间隔并减少剂量。给予10 mg以下的剂量时,为确保剂量准确,应根据儿童的临床状况口服糖浆剂或静脉注射注射剂。
本药不应在特定患者中使用。例如,对本药或类似药物过敏的患者、孕妇或哺乳期女性不得使用。此外,某些药物并用时可能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应避免联用。例如,与可能影响心律的药物同用时可能存在风险。对具有遗传性乳糖降解障碍的患者,由于含有乳糖成分,故不应使用本药。肾功能或肝功能不佳的患者、患有心脏疾病或电解质异常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医生的特别监测和检查。本药可能与多种药物相互作用,因此如正在服用其他药物,须告知医生或药师。特别是与抗凝药、某些抗生素、抗抑郁药、抗癫痫药及免疫抑制剂等联合使用时需谨慎。在服用期间,应定期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和血液检查,以确认无异常。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女性在服药期间及服药后的一段时间内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妊娠期间应避免使用本药。哺乳期妇女也应避免本药的使用,因为本药可分泌至乳汁中。儿童,特别是六个月以下婴儿,由于本药的安全性尚未确立,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在服用本药时,驾驶或操控机械时可能出现头晕或癫痫,需格外注意。过量服用时可能出现幻觉或异常行为,应立即就医,并在必要时进行胃洗或支持治疗。在服用本药之前,咨询医生并充分告知个人状况及正在服用的药物是非常重要的。
无颗粒性白血球症、白血球减少症、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高三酰甘油血症、高胆固醇血症、低钾血症、失眠、嗜睡、头痛、抽搐、眩晕、感觉异常、味觉异常、颤抖、头晕、尖端扭转型室速、QT延长、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消化不良、腹胀、口干、ALT升高、AST升高、血清碱性磷酸酶升高、胆汁淤积、黄疸、胆红素升高、肝毒性、肝衰竭、肝细胞坏死、肝炎、肝细胞损伤、皮疹、瘙痒、荨麻疹、出汗增多、药物性皮疹、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急性泛发性脓疱病、脱落性皮炎、面部水肿、脱发、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及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肌肉疼痛、疲劳、倦怠、无力、发热、幻觉、偏执行为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需存放于密闭容器中以防空气和湿气侵入,存放温度应保持在1度至30度之间的室温。如此存放可长期保持药物的效果和安全性。
含有白色粉末,上部为蓝色,下部为白色的硬胶囊剂
30粒/瓶,100粒/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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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成分相同,用量和使用方法也可能因含量和剂型而异。更换正在服用的药物前,请先咨询医生或药师。
还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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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药品信息基于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供的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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