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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特比萘芬 140.625mg
片剂 · 处方药
母亲制药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201308717 · 批准 2013.08.08 · 医保编码 622801550
治疗手·足甲癣、皮肤真菌病(足癣·体癣等)、头癣
该药物用于成人治疗由皮肤癣菌引起的足癣、体癣、股癣等多种皮肤真菌病,还用于儿童治疗头癣。
以特比萘芬计,每次125 mg,每日2次;或每次250 mg,每日1次。 根据疾病不同,给药疗程如下。 1) 皮肤癣菌病 足癣(趾间型、足底型/莫卡辛型):2~6周 体癣:2∼4周 股癣:2~4周 2) 手、足甲真菌病 通常给药6周~3个月。感染手指甲或较小脚趾甲的患者,以及年龄较小的患者,疗程可缩短至3个月以内。治疗趾甲感染通常需要3个月,但部分患者可能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趾甲生长缓慢的患者可能需要延长疗程。 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50 mL的患者,每日剂量减半。
用于2岁及以上儿童。2岁以下儿童缺乏用药经验,不推荐使用。 头癣:4周 头癣主要发生于儿童。 为防止感染复发,应按规定疗程规律、适当地治疗。 体重低于20 kg(5岁以下):每次62.5 mg,每日1次。由于用药经验不足,应权衡治疗获益与风险后决定是否给药。 体重20~40 kg(5岁~12岁):每次125 mg,每日1次。 体重超过40 kg(12岁以上):每次250 mg,每日1次。
本药物不推荐用于慢性或活动性肝病患者。 必须确认是否有肝病病史,并在给药前及治疗期间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 如怀疑肝功能异常或检查数值升高,应立即停用本药物。 本药物可能导致严重的肝损伤,如出现肝功能损伤的迹象,应立即停用并接受专业检查。 对本药物过敏或有慢性肝病、血液疾病、严重肾功能不全、哺乳期妇女、2岁以下婴儿、某些遗传性代谢障碍的患者应避免使用。 肾功能受损患者、高龄者、体重较轻的儿童和有皮肤病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药物,若出现严重皮肤反应应立即停用。 本药物可能引起多种不良反应,特别是肝功能异常、血液疾病、皮疹、肌肉疼痛、消化系统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等,因此应仔细观察症状。 本药物仅应用于无法进行局部治疗的真菌感染,若有头晕等症状应避免驾驶或操作机器。 本药物可能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若有合并用药,必须与医生或药剂师商量,以便可能调整剂量。 妊娠期间或可能怀孕的女性在使用本药物时应谨慎考虑风险与利益,如在哺乳期,应停止哺乳。 对2岁以下婴儿没有使用经验,故建议不使用;对儿童或高龄者,应密切观察身体状况后给予。 如过量服用,可能出现头痛、恶心、腹痛、头晕等症状,应立即咨询医疗人员并接受适当治疗。 本药物应存放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不要转移到其他容器中,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在室温下存放。
胆肝道系缺陷,肝炎,胆汁滞留,黄疸,皮疹,皮肤瘙痒,发热,恶心,呕吐,食欲不振,乏力,γ-GTP升高,AST/ALT升高,LDH升高,ALP升高,中性粒细胞减少,全血细胞减少,无粒细胞症,血小板减少,咽炎,发热,淋巴结肿大,紫癜,皮下出血,白细胞减少,贫血,皮疹,瘙痒,光敏反应,皮肤粘膜综合征,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急性全身性红疹性脓疱症,多型红斑,毒性皮肤皮疹,脱落性皮肤炎,水泡皮肤炎,银屑病样皮疹,银屑病恶化,脱发,肌肉骨骼反应,关节痛,肌肉痛,无力,CPK升高,横纹肌溶解症,血压降低,呼吸困难,胸部压迫感,荨麻疹,红斑,面部肿胀,淋巴管肿大,腹部胀气,食欲减少,消化不良,恶心,轻微腹痛,腹泻,胃部不适,口渴,呕吐,舌炎,抑郁症,焦虑症,头痛,味觉障碍,眩晕,嗜睡,感觉异常,感觉减退,注意力下降,失眠,BUN升高,频尿,视力障碍,耳鸣,过敏性休克反应,血管性水肿,表浅性红斑狼疮,血中总胆固醇升高,甘油三酯升高,乏力,舌色改变,心悸,水肿,月经异常,麻痹,全身障碍,发热,疲劳,体重减轻,过敏性反应,血清病类似反应,视野模糊,视力下降,听力下降,听觉障碍,血管炎,永久性嗅觉丧失,嗅觉减退,伴有嗜酸细胞增多及全身症状的药物皮疹,胰腺炎,横纹肌溶解,流感样疾病,血液肌酸磷酸激酶增加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以防空气和湿气进入。此外,应在1度到30度之间的适宜室温中储存,避免过热或过冷。
白色至近米色的圆形片剂
30片/瓶, 100片/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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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特比萘芬 1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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