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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那度胺半水合物 5.17mg
硬胶囊 · 处方药
宗勤堂股份有限公司

品目基准编码 201705811 · 批准 2017.07.20 · 医保编码 643307800
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相关贫血、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
本药物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特别是之前有治疗经验或新诊断的患者,与地塞米松、美法仑、泼尼松等联合使用效果显著。此外,也可用于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对伴有5q细胞基因缺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中有输血依赖性贫血的低风险或中等风险患者也有治疗效果。此外,对之前接受过治疗的外套细胞淋巴瘤和小泡淋巴瘤(1-3a级)患者,与利妥昔单抗联合使用效果显著。通过对各种血液癌症相关疾病的应用,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本品仅可用于同意遵守风险管理计划(参见使用注意事项中的“5. 一般注意事项”)所规定事项的患者。 此外,本品仅可由已注册于风险管理计划的医师处方,并仅可由已注册的药师调配。向有生育可能的女性处方时,必须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持续确认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 多发性骨髓瘤 1) 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种或多种治疗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前4个周期的第1~4、9~12、17~20天,每日1次,每次40 mg。 第4个周期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天,每日1次,每次40 mg。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 恢复给药,每日15mg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每日剂量不得减至5mg以下。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2.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1,000/㎕时 暂停给药,增加给予G-CSF,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恢复给药,每日25mg 恢复至≧1,000/㎕,但出现其他毒性时 恢复给药,每日15mg 此后每次降至<1,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 在原给药剂量基础上减量5mg后恢复给药;每日剂量不得减至5mg以下。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2) 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 mg胶囊。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40 mg。75岁以上患者的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8、15、22天每日1次,每次20 mg。治疗持续至疾病恶化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本品 地塞米松 起始剂量 25 mg 40 mg 第1级减量 20 mg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12 mg 第3级减量 10 mg 8 mg 第4级减量 5 mg 4 mg 第5级减量 2.5 mg N/A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25,000/㎕时 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4.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和地塞米松给药 恢复至≧5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③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恢复原剂量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 否则,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因血液学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而减量本品后,如果继续治疗使骨髓功能改善(至少连续2个周期未发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且在当前剂量水平下新周期开始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血小板计数≥100,000㎕),则经医师判断,可增加本品剂量后恢复治疗(最高至起始剂量)。 3) 与美法仑、泼尼松龙联合用于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至第9个周期,美法仑以0.18mg/kg的剂量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天口服,泼尼松龙以2mg/kg的剂量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天口服。完成9个周期,或因耐受性原因无法完成联合治疗的患者,应改用本品单药治疗,每个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服用10mg,直至疾病恶化。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本品 美法仑 泼尼松龙 起始剂量 10 mg 0.18 mg/kg 2 mg/kg 第1级减量 7.5 mg 0.14 mg/kg 1 mg/kg 第2级减量 5 mg 0.10 mg/kg 0.5 mg/kg 第3级减量 2.5 mg N/A 0.25 mg/k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25,0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25,000㎕时 以降低一个级别后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30,000㎕时 以较原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6.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以降低一个级别后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 恢复至≧500/㎕时 以较原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的本品和美法仑剂量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③根据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发热≥38.5℃且ANC<1,000/㎕)调整剂量: 暂停本品、美法仑和泼尼松龙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 在下一治疗周期开始日,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唯一的剂量限制性毒性,则恢复原剂量治疗;必要时继续使用生长因子。否则,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治疗。如果患者尚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则给予生长因子。 4)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患者 (1)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于新诊断且不适合移植的患者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1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14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体表面积的剂量,于每个21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1次,以21天为一个周期,于第1、2、4、5、8、9、11、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8个周期(共24周)的初始治疗。 初始治疗后,本品25mg与地塞米松联合使用,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服用。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服用。75岁以上患者,地塞米松起始剂量为20mg,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8、15、22天每日1次服用。治疗可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2) 与地塞米松和硼替佐米联合用于新诊断且适合移植患者的诱导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80,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 硼替佐米按1.3mg/㎡体表面积的剂量,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8、11天皮下注射。 地塞米松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1次,于每个28天周期的第1-4、9-12天服用。 患者应接受6个周期(共24周)的诱导治疗。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25 mg 第1级减量 20 mg 第2级减量 15 mg 第3级减量 10 mg 第4级减量 5 mg 第5级减量 2.5 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7.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00㎕时 将原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8.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且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为唯一毒性时 以起始剂量恢复给药 恢复至≧500/㎕,且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以外的剂量依赖性血液学毒性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联合用药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5) 新诊断且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维持治疗 对于无疾病进展证据的患者,应在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血液学充分恢复时开始本品维持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75,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8天服用10 mg胶囊,直至不能耐受或疾病进展。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果患者能够耐受,可增至15mg,每日1次。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起始剂量(10mg) 如已增加剂量(15mg)* 第1级减量 5 mg 10 mg 第2级减量 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5 mg 第3级减量 N/A 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不得减至低于5mg(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 *本品维持治疗进行3个周期后,如果患者能够耐受,可增至15mg,每日1次。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9.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30,000㎕时 以降低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30,0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30,000㎕时 以较原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0. 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 以降低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500/㎕时 以较原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的剂量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5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25,000/㎕时,不得开始治疗。 推荐起始剂量为1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10 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 mg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5 mg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日1次2.5 mg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8天,每隔一天2.5 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1.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25,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或 在7天以上期间至少2次恢复至≧25,000/㎕~<5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2.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开始治疗后4个月内未出现至少轻度红细胞反应(可证明输血需求至少减少50%;若未输血,则血红蛋白升高1g/dl)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3. 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5mg胶囊。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5mg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0mg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5mg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mg 第4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5mg 第5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5mg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隔一天5mg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3.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6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2.5mg以下或隔日5mg以下。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4.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给药。 恢复至≧1,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2.5mg以下或隔日5mg以下。 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时,应考虑使用生长因子以管理患者。 4. 滤泡性淋巴瘤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00/㎕ 和/或血小板计数 <50,000/㎕时,不得开始治疗(淋巴瘤浸润骨髓导致的继发性情况除外)。 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每日1次。每28天为一个周期,在第1~21天服用20mg胶囊。最多服用12个治疗周期。 利妥昔单抗推荐起始剂量:以28天为一个周期,第1周期每周静脉给药375 mg/m2(第1、8、15、22天)。第2~5周期每个28天周期仅于第1天静脉给药375 mg/m2。 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剂量递减阶梯> 本品 起始剂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20mg 第1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5mg 第2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10mg 第3级减量 每28天周期的第1~21天,每日1次5mg 利妥昔单抗毒性导致的剂量调整请参阅相应说明书。 ①根据血小板计数调整剂量 表15. 血小板计数 推荐剂量 降至<50,000/㎕时 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降至<50,000/㎕时 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50,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5mg以下。 ②根据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调整剂量 表16.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推荐剂量 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时 或 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时,或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此后每次持续至少7天降至<1,000/㎕,或 伴发热(体温≥38.5°C)降至<1,000/㎕,或 降至<500/㎕时 暂停本品给药,并每周监测全血细胞计数 恢复至≥1,000/㎕时 将剂量降低一个级别后恢复给药 不得减至每日5mg以下。 套细胞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 肿瘤溶解综合征(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所有患者均应接受肿瘤溶解综合征预防治疗(别嘌醇、拉布立酶或依据机构治疗指南采取的同等治疗),并在第一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周或临床需要时更长时间内,充分口服补液。为监测肿瘤溶解综合征,患者应在第一个周期以及临床需要时每周进行化学检验项目检查。 对于实验室肿瘤溶解综合征(laboratory TLS)或1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clinical TLS)患者,可继续以相同剂量给予本品,或根据医师判断减量一个级别后继续给予本品。应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提供适当医疗管理,直至电解质异常得到纠正。为降低高尿酸血症,可能需要使用拉布立酶治疗。是否住院由医师判断。 对于出现2-4级临床肿瘤溶解综合征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每周或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化学检验项目检查。应给予充分静脉补液,并按照标准治疗方法提供适当医疗管理,直至电解质异常得到纠正。是否使用拉布立酶治疗及是否住院由医师判断。肿瘤溶解综合征改善至0级后,可根据医师判断以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治疗。 肿瘤 flare 反应(tumor flare reaction, TFR) 发生1/2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可根据处方医师判断,在不暂停或减量本品的情况下继续给药。根据处方医师判断,可给予非甾体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和/或麻醉性镇痛药。发生3/4级肿瘤 flare 反应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开始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皮质类固醇和/或麻醉性镇痛药治疗。恢复至1级以下时,以相同剂量恢复治疗,完成剩余周期。可根据1/2级肿瘤 flare 反应治疗指导对患者症状进行管理。 5. 根据其他3/4级毒性调整剂量 出现与本品相关的3/4级毒性时,应暂停治疗;毒性缓解至2级以下后,经处方医师判断,以较给药剂量降低一个级别的剂量恢复治疗。 6. 有因沙利度胺给药而出现4级皮疹病史的患者不得使用本品。出现2-3级皮疹时,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本品治疗。发生血管性水肿、过敏性反应、4级皮疹、剥脱性或大疱性皮疹,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综合征)时,应停止治疗;即使此类反应消退,也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 本品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患者可能出现更严重的毒性。老年患者更可能伴有肾功能不全,选择剂量时应谨慎,并应仔细监测肾功能。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如下。尚未对肌酐清除率低于11 mL/min的非透析患者和肌酐清除率低于7 mL/min的患者进行研究。 表17.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_多发性骨髓瘤或套细胞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移植后维持治疗的剂量调整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每日10mg* 每日5mg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每日7.5mg或隔日15mg 每日2.5mg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每日5mg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每日2.5mg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果患者无治疗反应且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至每日15mg。 表18.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起始剂量_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剂量调整 起始剂量 第1级减量 第2级减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50mL/min 每日1次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 每日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隔日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每日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 隔日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每周两次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终末期肾病 CLcr <30mL/min (透析患者) 每日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 隔日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每周两次2.5mg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8天)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透析日于透析后给药 表19. 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_滤泡性淋巴瘤 分类 肾功能 (Cockcroft-Gault CLcr) 滤泡性淋巴瘤的剂量调整 (每个28天周期的第1天~第21天) 中度肾功能损害 30 ≤ CLcr < 60mL/min 每日1次10mg1,2 重度肾功能损害 CLcr < 30mL/min (非透析患者) 无数据3 终末期肾病 CLcr < 30mL/min (透析患者) 无数据3 ¹治疗第2个周期后,如果患者能够耐受,可将剂量增至每日1次15mg。 2对于起始剂量为10mg的患者,因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被认为与本品相关的其他3/4级毒性而需要减量时,不得减至隔日5mg或每日1次2.5mg以下。 3重度及终末期肾功能损害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 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后,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应如上所述,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进行。 8. 用水送服;不得压碎、咀嚼或打开胶囊。可根据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整给药剂量。
本药物在怀孕期间使用会对胎儿造成严重畸形或流产的风险,因此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两次怀孕检测。 在使用期间及使用后4周内,建议避免性行为或使用两种以上有效的避孕措施。 本药物只能由注册在特殊风险管理计划的医生和药剂师进行开处方和调配,患者必须严格遵守该计划。 可能会引起血液中白血球和血小板减少,因此应定期进行血液检测。如出现感染或出血症状,应立即通知医疗人员。 由于心肌梗死等心脏相关问题的风险,存在心血管疾病风险的患者需特别仔细观察。 有血栓风险的患者需保持定期监测和预防措施,因为可能出现血液凝固问题。 在使用本药期间可能出现肝功能异常,因此有肝病或肝功能检测数值异常的患者需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测。 肾功能下降的患者可能会导致药物浓度升高,因此需要调整剂量并监测肾功能。 治疗初期需特别注意肿瘤突然恶化或肿瘤细胞被破坏的症状,即肿瘤溶解反应或肿瘤发育反应。 增加感染风险,可能使患者易感于肺炎等呼吸道感染,一旦出现感染症状需立即告知医疗人员并接受治疗。 曾感染带状疱疹或乙型肝炎病毒的患者,治疗前需确认病毒状态,并在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以避免病毒再次激活的风险。 本药物可能引起严重皮肤反应或过敏反应,如出现皮疹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医疗人员。 可能会发生肺动脉高压等心肺疾病,因此在治疗前和治疗过程中需评估心肺状况,若有异常症状需迅速应对。 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女性,以及对本药或成分过敏的患者,不应使用本药。 本药含有乳糖,乳糖不耐症患者应避免使用。 在治疗期间可能出现多种副作用,如疲劳、腹泻、便秘、皮疹、肌肉痉挛、血液指标异常等症状应与医疗人员讨论。 尤其是血液中白血球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贫血等情况频繁出现,定期进行血液检测是必须的。 在服用本药期间,报告了心血管、神经系统、肝功能异常、感染、皮肤反应等多种不良反应,因此需仔细观察。 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给医疗人员,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四肢畸形,先天性畸形,流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热性反应,出血,心肌梗塞,静脉血栓栓塞,动脉血栓栓塞,继发性原发性恶性肿瘤,急性髓系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实体瘤,肝功能衰竭,毒性肝炎,细胞溶解性肝炎,胆汁淤积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血管性水肿,过敏反应,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高和全身症状的药物性皮疹综合征,肺高压,肿瘤发热反应,肿瘤溶解综合征,感染,带状疱疹再激活,B型肝炎病毒再激活,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白内障,疲劳,便秘,腹泻,肌肉痉挛,贫血,皮疹,肺炎,肾功能衰竭,无力,失眠,食欲降低,咳嗽,发热,外周神经病,感觉异常,头晕,震颤,味觉异常,头痛,中风,晕厥,神经痛,协调失调,平衡感受损,颅内出血,暂时性缺血发作,脑缺血,白内障,视力模糊,视力下降,失明,听力下降,耳鸣,心房颤动,心动过缓,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心律不齐,QT延长,心房扑动,心室早搏,低血压,高血压,斑点出血,血管炎,呼吸困难,鼻出血,呼吸障碍,胸膜炎痛,缺氧,发声障碍,腹痛,恶心,呕吐,消化不良,口干,口腔炎,消化道出血,小肠梗阻,结肠炎,阑尾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肝毒性,肝细胞损伤,高胆红素血症,荨麻疹,出汗过多,皮肤干燥,皮肤色素沉着,湿疹,红斑,药物性皮疹,皮肤脱色,光敏反应,肌肉无力,骨痛,肌肉骨骼疼痛,关节痛,关节肿胀,肾功能衰竭,血尿,尿潴留,尿失禁,后天性范库尼综合征,勃起功能障碍,水肿,流感样症状,血浆碱性磷酸酶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跌倒,挫伤,肺栓塞,肺感染,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细菌感染,病毒感染,真菌感染,脓毒症,肺炎,尿路感染,鼻窦炎,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皮肤癌,T细胞型急性白血病,溶血性贫血,血栓形成过度,凝血病,过敏反应,甲状腺功能减退,低钾血症,高血糖,低血糖,低钙血症,低钠血症,脱水,体重减轻,糖尿病,低磷血症,高尿酸血症,低镁血症,高钙血症,抑郁,失眠,性欲降低,脑梗塞,情绪变化,幻觉,倦怠,寒战,丘疹鳞屑疹,脱发,皮肤反应,皮肤脱落,皮下出血,下颌疼痛,骨质疏松,椎体前移,关节强直,骨溶解,横纹肌溶解,胸壁肿块,脓疱性皮疹,牙龈炎,中耳炎,眼干,痔疮,感觉丧失,抑郁症,尿道障碍,勃起功能障碍,打嗝,胸部不适,椎体压缩骨折,肋骨骨折,股骨颈骨折,放射性肺炎,脊髓损伤,脊柱骨折,前臂骨折,胸椎骨折,血清肌酐升高,体重增加,肾清除肌酐率减少,血中尿素升高,结膜出血,界限性青光眼,近视,眼睑肿胀,眼痛,视网膜障碍,视网膜病,复视,睑炎,眼眶周围水肿,心包积液,压力性心肌病,心内膜下缺血,心脏停搏,限制性心肌病,库欣综合症,不适当抗利尿激素分泌,宫颈上皮内瘤变,阴道分泌物,阴道出血,会阴皮疹,高胆红素血症,肾上腺功能不足,休克,耳朵不适,耳脓,听力下降,脾肿大,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本药必须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以避免受空气或湿气影响。保存在15至30摄氏度的室温中是最佳的。
上部、下部为白色的硬胶囊内装有白色或微黄的粉末
7胶囊(7胶囊/PTPx1),21胶囊(7胶囊/PTP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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