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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 50mg
硬胶囊 · 处方药
京畿制药 (株)

品目基准编码 200308550 · 申报 2003.12.09 · 医保编码 643300530
治疗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及皮肤真菌病,预防真菌感染及复发
本药物对急性或复发性念珠菌病的治疗有效。可用于口腔、咽喉、食道和皮肤粘膜等多种部位的念珠菌病和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等全身感染。此外,还对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的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隐球菌感染具有帮助。用于预防艾滋病患者的隐球菌病复发及化疗或放疗导致的中性粒细胞减少患者的真菌感染。并且,对手足癣、脚气、体癣等多种皮肤真菌感染也有效。总体而言,用于预防和治疗真菌感染。
给药途径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决定。 口服制剂吸收迅速且几乎完全,因此口服制剂(胶囊、干糖浆)与注射剂的给药剂量相同。 阴道念珠菌病:氟康唑150 mg单次口服 口咽念珠菌病: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给药7-14日;可根据医生判断延长给药时间。 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义齿所致口腔疼痛):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给药14日,并应同时对义齿进行局部消毒。 其他黏膜念珠菌病(除阴道念珠菌病外,包括食管念珠菌病、非侵袭性支气管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皮肤黏膜念珠菌病等):通常每日1次,每次50 mg,连续给药14-30日;难治性黏膜念珠菌病可增至每日1次,每次100 mg。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通常首日单次给予400 mg,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 mg;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400 mg。给药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的隐球菌病:通常首日单次给予400 mg,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200-400 mg。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真菌学反应决定,通常至少给药6 ~ 8周。 预防艾滋病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每日1次给予本品200 mg,长期服用。 因细胞毒性化疗、放射治疗或骨髓移植所致中性粒细胞减少而存在真菌感染风险的免疫功能低下患者,预防真菌感染:根据患者发生真菌感染的风险程度,每日1次给予本品50-400 mg。对于全身性真菌感染风险极高的患者,例如骨髓移植患者等预计会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或中性粒细胞减少持续时间较长的患者,建议每日1次给予400 mg。此类患者应在预计中性粒细胞减少开始前5-6日开始给予400 mg;中性粒细胞计数升至1,000 cells/mm3以上后,仍应继续给予400 mg 1周。 甲癣:每周1次给予150 mg,直至手指甲、脚趾甲重新长出(直至未受感染的新指甲长出)。新指甲长出通常需要3-6个月,脚趾甲则需要6-12个月;生长速度可能因人及年龄而异。长期治疗成功后,有时指甲仍会有损伤。 包括足癣、体癣、股癣(腹股沟癣)、皮肤念珠菌病在内的皮肤真菌感染:通常每日1次给予本品50 mg,或每周1次给予150 mg,连续2-4周。但足癣根据病程可能需要给药6周。 花斑癣:每日1次给予50 mg,连续2-4周。 老年患者:肾功能正常时,通常给予成人剂量;肾功能损害时(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以下),应减少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肾功能损害患者:本品主要以原形经尿液排泄。仅给药一次时无需调整剂量;需多次给药时,仅在给药首日给予常规剂量,从次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剂量。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常规剂量的100 % 肌酐清除率 ≤50(未透析):常规剂量的50% 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规剂量的100% 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应在每次血液透析后给予常规剂量的100%。非透析日应根据肌酐清除率减量给药。
成人剂量100 mg:儿童剂量3 mg/kg 成人剂量200 mg:儿童剂量6 mg/kg 成人剂量400 mg:儿童剂量12 mg/kg 不得超过最大剂量400 mg。 出生后6个月以下婴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口咽念珠菌病:首日给予本品6 mg/kg体重,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3 mg/kg体重。为预防复发,应至少给药2周。 食管念珠菌病:首日给予本品6 mg/kg体重,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3 mg/kg体重。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12 mg/kg体重。至少给药3周,并在症状消失后继续给药至少2周。 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袭性念珠菌感染(腹膜、心内膜、肺、泌尿系统等):每日1次给予6-12 mg/kg体重。给药疗程根据临床反应及医学判断决定。 隐球菌性脑膜炎:首日给予本品12 mg/kg体重,次日起每日1次给予6 mg/kg体重。根据患者反应,可增至每日1次12 mg/kg体重。脑脊液培养结果转阴后,继续治疗10-12周。 预防艾滋病患者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患者完成基础治疗后,每日1次给予6 mg/kg体重。 肾功能损害儿童应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按照与成人肾功能损害患者相同的标准延长给药间隔并减少剂量。给予低于10 mg的剂量时,为准确控制剂量,应根据儿童的临床状况口服糖浆剂或静脉注射注射剂。
此药在某些患者中可能不适用。例如,曾对本药或类似药物有过敏反应的患者、孕妇或怀孕可能的女性以及哺乳期女性均不应使用此药。 此外,与本药一起服用可能存在风险的特定药物。例如,像特非那定、西沙比利、阿司咪唑、红霉素等会影响心脏的药物一起使用时,可能会导致心律问题,因此应特别注意。 乳糖不耐症或某些遗传代谢异常的患者也不应使用此药。这种情况下,由于药物辅料中含有乳糖,可能会引起问题。 本药需谨慎用于肾脏或肝功能有问题的患者。特别是肝功能减退或患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副作用风险可能增加,因此应严格遵循医嘱。 此药可能与多种药物相互作用,尤其是抑制肝脏中药物代谢的酶,可能会导致其他药物的血药浓度升高。因此,若正在服用其他药物,必须告知医疗人员,并在必要时需要调整剂量或进行监测。 在服用此药期间,建议定期进行血液检查、肝功能检查和肾功能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异常反应或器官损伤。 孕妇或哺乳期女性最好不使用此药,尤其在怀孕早期由于自然流产或先天性畸形风险增加,应特别小心。 儿童,特别是6个月以下的婴儿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因此仅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使用。 在驾驶或操作机械时,由于本药可能引发的副作用可能出现头晕或癫痫等,需特别小心。 如过量使用本药,可能会出现幻觉或异常行为,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并接受适当治疗。本药主要通过尿液排出,因此充足的水分摄入和必要时的透析治疗可能会有帮助。
无颗粒性白血球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过敏性反应,血管性水肿,高甘油三酯血症,高胆固醇血症,低钾血症,失眠,嗜睡,头痛,抽搐,眩晕,感觉异常,味觉异常,颤抖,头昏,尖端扭转型室速,QT延长,腹痛,腹泻,恶心,呕吐,消化不良,腹胀,口干,ALT增高,AST增高,血清碱性磷酸酶增高,胆汁淤积,黄疸,胆红素增高,肝毒性,肝衰竭,肝细胞坏死,肝炎,肝细胞损伤,皮疹,瘙痒,荨麻疹,出汗增多,药物性皮疹,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急性泛发性脓疱病,脱落性皮肤炎,面部水肿,脱发,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的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肌肉痛,疲劳,倦怠,无力,发热,肾上腺功能不全,幻觉,偏执行为
并非所有人都会出现,且因人而异。
此药需存放在密封容器中,避免空气或潮湿的侵入。存放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度至30度之间的室温。
含有白色至乳白色粉末的上部暗蓝色、下部白色的硬胶囊
30胶囊/瓶
即使成分相同,含量、剂型和使用方法也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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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药品信息基于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供的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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