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在公園散步的A和B相遇了。由於A的寵物狗沒有繫牽繩到處跑,差點與B的寵物狗打起來,B便請求「請繫上牽繩」。 2. 但A忽視了B的話,於是B開始用手機錄影該情況,A阻止B拍攝並攔阻,B則警告說:「不要拍。攔阻也是暴力。」 A因此憤怒,抓住B的衣領並推開他。 3. 之後被移送審判的A承認自己的行為,但主張不構成毆打罪,然而法院判定「毆打罪中的毆打是指造成身體痛苦的物理作用」,判決A有罪,處以罰金300萬韓元。